◎ 葉耀元/美國加州大學美喜德分校政治學講師
國家與暴力1
要談監獄之前,得先談談什麼是國家,因為監獄正是國家暴力的體現。在政治學的傳統裡面,國家(State)的核心定義為:一個(唯一)可以對其領土施展暴力藉以統制人民的實體。為什麼國家的核心成分是「暴力」呢?在傳統政治哲學的思維裡面,當國家不存在之時,人們會回歸到「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之上,也就是一個沒有高於自身的權力實體存在的狀態2。假設我們都在這個狀態裡面:每一個人都擁有差不多的能力,而每一個人都可以選擇控制自己的行為,看是要與其他人合作,或是姦殺擄掠、為所欲為(記住:因為沒有國家,所以也沒有人可以懲罰這樣的行為);那麼,對於每一個個人來說,他最佳的策略(Best Response Strategy),其實都是去姦殺擄掠。想像一下,假設你知道其他人會控制自己的行為,不會偷你的東西,這個時候,如果我去偷他的東西,那我不就得到他所有的東西了嗎?所以如果你想要極大化自身的利益,那你就應該去偷他的東西。即便你知道其他人要來準備偷你的東西了,你難道要傻傻的站在那邊給他偷?你當然要反擊,把東西偷回來啦!是此,在自然狀態之下,每一個人打打殺殺,終日不得安寧。
為了要逃脫出這樣一個無間地獄,人們向國家簽訂一個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在這個契約裡面,人們放棄個人的自然權力(Natural Rights=為所欲為的權利、暴力)以換取國家的保護,而國家正是透過懲罰(Punishment=刑罰及監獄)來保障人民的安全。所以監獄的出現,其實是人民賦予國家懲罰的權力,將社會上行為偏離法律規範的人隔離,用以保障普羅大眾的安全。
監獄、懲罰、與矯正
但隨著時代演進,監獄的概念也隨著改變。監獄在中文裡的意涵非常簡單,就是把犯人監禁的所在處,稱之為監獄。但在英文裡面,監獄的正式名稱為「Correctional Facility」;翻成中文的話,就是「矯正機關」。大部分的人對於監獄所扮演角色的認知,不外乎是用以懲罰罪犯,把他們關緊閉的地方;講白一點,就是讓犯了罪的人學到一個教訓,所以把他們通通關在裡面,限制其自由與人權。但與此同時,這些人也就忽略了監獄的另一項工作:矯正。
舊嘉義監獄。圖片來源 C.C. by 乳酪
犯罪=人性?
要談矯正,首先要談談犯罪的根本與原理。一個人之所以會犯了罪,有兩種方式可以解釋。第一種看法:該罪犯個人的道德意識低弱,讓他「自己」選擇去犯下如此罪行,不管是竊盜、搶劫、殺人、亦或是其他類型的犯行,這都是「人性」。用這種角度來看,每一個罪犯的犯行都是個人的選擇,是他自由意志的實踐,所以他必須要為他的行為負上百分之一百的責任。今天無論乎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都是他自己罪有應得。人們在用這種角度看待罪犯的時候,會把這些罪犯「去人化」(dehumanize)。簡單來說,這些人根本就不配當一個人,今天我也有我不喜歡的人,我也想要得到大量的金錢,但是我選擇腳踏實地,一步一步的往上爬,即便面對我不喜歡甚至帶有恨意的對象,我也能沉住氣,不對他施以暴行。是此,我的「不犯罪選擇」讓我高你一等,我才配當一個人,可是你不配。所以當這些受刑人在承受監獄裡所帶來的苦痛之時,這一切都是這些人糾由自取啊!活該,活該,我們納稅人根本就沒有責任去負擔這些人的生活,或是進一步去改善監獄的環境,因為他們就是活該要在監獄裡受苦受難啊!這種看法也是現在許多網路鄉民(婉君)的看法:罪犯不配談人權!
犯罪=社會責任?
另一種對於犯罪的看法,是採用以社會集體為一個單位來出發,去看待如此這般的「異常行為」;也就是說,一個個體的犯罪行為其實是集體的「社會責任」。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假設今天社會上各個不同的個體,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溫飽,而且每一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都沒有受到極端的壓迫或欺辱(例:家暴或校園暴力);在這樣的社會裡,還會有為數不少的人想要選擇用犯罪的方式來滿足其所欲嗎?
舉個例子,假設在這個社會上有一個人,他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無法像一般的人們一樣取得一個得以溫飽的工作,他每天辛苦的打零工、撿破爛,只能獲取相當於台幣100元的報酬。但是他如果參加幫派活動,或者直接去偷拐搶騙,他每天可以獲取的報酬則可提升到台幣5000元,但是有百分之五十的機會會被抓到。假設對這個人來說,他被抓到所受到的懲罰是台幣負3000元(畢竟監獄也是可以給他一個溫飽,只是人生自由被限制住了),那他進行偷拐搶騙的功效,則是5000*50%-3000*50%=1000元。這可是比他當天可以正當賺到的100元要來的多十倍啊!如果是你,你為什麼要賺這100元的辛苦錢,捨那1000元的不當之財呢?當然這過度了簡化犯罪的行為,但在這個人決定要不要偷拐搶騙的當下,這正是他所計算的報酬啊!
假如今天這個社會能提供更完善的社會補助與社會救濟,對於這樣一個在社會上有所缺陷的人們(無論乎生理或心理)能提供完整的照顧,並強化社會教育,消弭社會的不平等與各式各樣不同的歧視,我們能不能有效的減少犯罪呢?答案絕對是肯定的。打個比方,如果在前面的例子裡,國家與社會能提供這個人相當於1000元以上的照顧,那這個人不就不必選擇去偷拐搶騙了嗎?犯罪的確是個人的選擇,但多數人卻沒有認知到,這其實是社會所驅使的,是社會無法提供對弱勢群體有效的保護,無論乎身裡或心理,才致使(強迫)這些人去犯罪。是此,當一個社會沒有辦法對弱勢進行良善的照顧,並對每個社會中的個體相互尊重;那麼,造成犯罪的原因,不正是因為這個社會,與在這個社會上生存的每一個人們嗎?
我想很多人一定會覺得,各人造業各人擔啦!別人犯罪干我屁事?但是,你真的覺得這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嗎?你真的覺得你不是造成他們犯罪的其中小小的一個原因嗎?你難道沒有覺得,在你人生的整個過程裡面,你曾經在其他人的身上留下某些不知名的陰影嗎?換種方式說,如果每一個人都共同的為了創造一個更完善的社會,而致力於社會改革,無論是透過政治的力量,或民間的組織,使多數人得以安居立業,得以終老,我們是不是更可接近烏托邦一點。其實這真得很困難,筆者也完全同意,但至少可以從自己做起,不是嗎?
位於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Alouette矯正中心(監獄)。圖片來源 C.C. by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實現公義才是正道
回到正題,監獄的主要功能,應該是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工作。矯正並不是要用懲罰的方式讓他學得一個教訓,而是要讓他得以重新適應社會,並進一步回歸成為這個社會的一份子。但是社會上多數人卻用道德的汙點(如前述「去人化」)來看待受刑人:「既然監獄的主要功能是懲罰,那何須在意監獄的環境與受刑人的處境呢?管他去死!」
但如果我們把監獄當做矯正機關,當作一個幫助犯錯的人重新回到社會的一個訓練(規訓)過程,那監獄的條件與其對於受刑人的對應方式,則自然應該大大的被改善。否則,這些受刑人無法在受刑的時候取得回到社會的技能,也無法理解監獄真正的目的,甚至無法反省自己的過錯。而要達到這項目的,則需要民眾們把犯罪當作社會責任來看待。當整個社會都對於監獄環境的改善有所期望之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才會有改善監獄環境的動力。
真正的正義,是為了實現公義,而不只是為了滿足每一個人各人心中的道德正義而已。公義其實就是大義,大義其實就是大利。簡單來說,公義就是對大部分的人有利益的事情。到底我們今天這個社會要集體的成長,消弭社會上的不公,滿足大部分人的需求,而進一步成為一個更為完善的社會,來減低犯罪或完善懲罰制度中的矯正效能?還是要各人造業各人擔,每一個人都只需要追求極大化私義,運用道德的掩護,打壓異己(一般市民 vs. 犯罪者)?戒之、慎之。
延伸閱讀
對於監獄起源具有啟發性研究的學者為傅科Michel Foucault,代表作品為《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 本文的主旨主要是在強調兩種不同的犯罪觀念。一種是把犯罪當作個人責任,另一種則是把犯罪當作社會集體責任。從第一種角度出發,則犯罪者(受刑者)須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從第二種角度出發,則犯罪的原因其實是因為社會並沒有對弱勢有足夠的包容與關懷。如果我們採納前者,那很容易就落入了「各人造業各人擔」的陷阱。是此,監獄只單是一個懲罰單位,並沒有改正的效果。但如果我們用第二種想法,把個體的犯罪行為當作一種集體社會責任,則社會大眾都對應該負起他們的責任,來改善監獄環境,使其可達成矯正的效果,讓受刑人可以重返社會,回歸為社會的一份子。在此,談論國家與與暴力的關係是要為讀者提供一些基本的背景。 ↩
- 這裡我們只談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自然狀態,因為他的定義最符合此文的切入角度。歷代還有很多思想家對國家形成的觀點加以論述,例如洛克、孟德斯鴆、與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不過因篇幅和主題的關係,暫時先不討論。 ↩
老師,
關緊閉好像怪怪的喔,是不是關禁閉?
以矯正助受刑人重返社會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16/1212137.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