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勳/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生

 

不可否認的,李光耀的確是20世紀末期的一代傳奇。他的逝世,讓他所締造的新加坡模式再度浮上檯面,成為世人討論的熱點,其中一項便是他所提倡的「亞洲價值」。本文試圖從人權角度切入,實證分析近年來新加坡的人權紀錄與亞洲價值的關聯,從而論證亞洲價值的虛實。

 

什麼是「亞洲價值」(Asian Values)?

1994年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Lee Kuan Yew)接受Fareed Zakaria於《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的訪問時,進一步闡述「亞洲價值」的內涵,他認為中國、日本、韓國、台灣、新加坡、越南存在共享的「儒家主義」(Confucianism)價值,因而型塑了這些地方目前的社會文化面貌。大體上,這些價值包括五個特性:第一,階層式的集體主義,即對群體中的領袖忠誠。第二,家父長制的菁英領導,即道德菁英領導下的德政。第三,人際互惠性和調和,即避免和他人發生衝突。第四,社群利益和和諧,即當社群利益和個人利益相衝突時,必須為了社群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第五,儒家式家庭主義,即把家庭的重要性放在個人之上1

綜上所述,這些區域性的共享文化導致東亞國家的集體主義傾向,而非個人主義與擅作主張(self-assertion)。個人是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家庭又是社會的一部分;社會秩序的維持來自於家庭,而政府僅是保護此功能的運作不受其他因素所阻礙。簡言之,國家社會的最小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李光耀從而宣稱個人主義的西方式民主與人權概念並不適用於東亞,因為東亞存在著與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價值。然而,「亞洲價值」無疑為東亞國家開了後門,以合理化人權的保障必須考慮特定的文化、社會、經濟和政治之狀況。換言之,當人權價值與文化價值、社群價值、宗教價值等相衝突時,人權必須退位。而亞洲在各方面均與西方不同,所以亞洲不適合發展人權,聲稱無論是人權還是民主都是西方的舶來品。

 

文化決定論的悲觀宿命?

諷刺的是,被李光耀認為是亞洲價值共享圈的南韓與台灣卻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挑戰了李光耀的論點。1994年還未當上南韓總統的金大中同樣在《外交事務》上發表一篇標題為「文化是宿命嗎?亞洲反民主價值的迷思」(Is Culture Destiny? The Myth of Asia’s Anti-Democratic Values)的文章,回應李光耀「民主不適用於亞洲」的論述,金大中認為東亞國家過去的傳統文化並非文化決定論的悲觀宿命;相對的,對於民主與人權的追求是普世皆然,不因文化差異而有不同2。李光耀的「亞洲價值」論述只是為了捍衛自己的獨裁政權和家族利益。至於台灣方面,李登輝前總統早年與李光耀曾有互動情誼,但多年下來卻漸行漸遠。李登輝日前坦承:「李光耀和我思想不一樣,我是主張民主社會,李光耀則是主張亞洲價值,就是中國社會5000年歷史,皇帝制度要管到底,一家族全家人都要管政治。」3 。由此可知,李光耀聲稱的亞洲價值共享圈可能只是假想虛構的幻覺,試圖以文化價值來為自己的獨裁政權背書,而佯裝東亞國家都是如此。

當時擁護亞洲價值的國家除了新加坡外,還得到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和印尼總統蘇哈托的肯認。然而,無論是新加坡、馬來西亞還是印尼,當時均為獨裁威權政體。且若依據李光耀對亞洲價值的定義來看,馬來西亞和印尼還不是他所聲稱的亞洲價值共享圈之內。此外,我們幾乎難以相信亞洲價值背後的儒家主義對馬來西亞和印尼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發揮了重要影響力。因此,合理的解釋是,亞洲價值不過是獨裁者合理化獨裁統治的託辭。1998年亞洲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發表了《亞洲人權憲章》,認為「亞洲價值」的說法是「為了他們的威權所做的細薄偽裝」(thin disguise for their authoritarianism)4 著名的國際人權學者Jack Donnelly(2003)所述,「亞洲價值」只是亞洲的統治者為了合理化自身獨裁統治的託辭。印度學者Amartya Sen則認為,亞洲有那麼多的風土民情、不同的宗教信仰,我們難以想像亞洲有單一一套的價值叫做「亞洲價值」。他進而質疑專制獨裁有助於經濟成長的說法5

文化價值確實會影響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規範,但這不應過度推演成彷彿身處同一文化內的個人都是同質的單元,他們的思維、行為與信念都被文化結構所制約,形成文化決定論的悲觀宿命。相對的,即便在不同文化下,人權價值的本身都是存在的,只是他們不見得以「權利」的語言來言說。

 

成也經濟,敗也經濟

「亞洲價值」直到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爆發後才有了鬆動的機會。如前所述,經濟的蓬勃發展成為亞洲價值的論述基礎;換言之,當經濟榮景不在時,亞洲價值就會頓然失去支撐。而新加坡之所以能持續倡議「亞洲價值」之立場於不墜的原因便是「成也經濟,敗也經濟」。相較於金融危機爆發後的泰國、印尼等國的經濟崩盤,使他們最後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金融機構求援,新加坡則幸免於難。雖然新加坡同樣受到危機的波及,但其良好的銀行系統、監管體系和強大的經濟基礎,使其能夠抵擋危機的衝擊。因此,新加坡經濟很快地復甦到過往的水平,使亞洲價值論述得以持續。經濟奇蹟讓新加坡躍升為經濟強國,但也因為經濟奇蹟使亞洲價值進一步得到掩護。

即便1990年李光耀就辭去總理職務,但他改而擔任內閣資政(Senior Minister)和人民行動黨的中央常務委員,持續在新加坡政壇以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來發揮影響力,例如之後的吳作棟總理和李顯龍總理均為李光耀事先安排好的政治接班人。從1959年李光耀擔任新加坡第一位總理以來到2011年卸任內閣資政,李光耀在新加坡政壇上馳騁了約五十多年的光景,也難怪有人會說「李光耀的一生就是新加坡建國史!」

 

新加坡人權的實證分析

進一步我們從人權保障的實質落實程度來看「亞洲價值」對新加坡人權的影響,並以李光耀所聲稱的亞洲價值共享圈的國家做比較。透過「CIRI人權資料庫」(The CIRI Human Rights Dataset)的人權保障指數來比較1980年至2010年的新加坡、日本、南韓、台灣、中國、越南,再加上與新加坡一同提倡亞洲價值的馬來西亞(當地華人對馬來西亞政局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此外,之所以擷取1980到2010年,一方面是因為1980年東南亞經濟的蓬勃發展成亞洲價值形成的背景,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這段時間為李光耀發揮政治影響力的時間。因此,取東南亞經濟榮景的1980年為分析起點,取李光耀卸下內閣資政前夕的2010年為分析終點。再者,關於人權保障指數,最高為14,最低為0;指數愈高,表示人權保障程度愈好。最後,實證結果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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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筆者整理自CIRI Human Rights Dataset

 

如折線圖所示,大致可以將這些國家分成四類:

(一)成熟民主政體-日本:人權保障程度幾近完美表現,維持在最高指數14左右(2008年起些微下降)。

(二)新興民主化政體-台灣、南韓:民主化之前的人權保障程度不甚良好,但隨著民主化進程,其人權保障程度也逐漸上揚,指數從6逐漸上升至13。

(三)威權政體-新加坡、馬來西亞:人權保障指數大致維持在4至6,三十年下來大致維持在穩定狀態(馬來西亞則有下滑的趨勢),但該狀態是上述新興民主化國家民主化之前的人權保障狀態。

(四)(後)極權政體-中國、越南:人權保障程度幾近低迷,人權指數在0至2之間徘徊。

 

由此可知,「亞洲價值」所聲稱的亞洲價值共享圈(新加坡、日本、南韓、台灣、中國、越南)並不存在,該地區有像日本這種人權保障良好的國家,也有像中國和越南這種人權保障程度不良的國家,也有因為民主化進程而逐漸改善人權紀錄的台灣和南韓,所謂「人權是西方的舶來品」、「亞洲不適合發展人權」等說法其實站不註腳。文化決定論的悲觀宿命不應被過度推演成彷彿生活在同一個文化下的個人只是個被動的載體,等待一套固定的文化信念來銘刻。事實上,文化對於人權的促進與保障之影響並不是那麼絕對,即便是儒家主義共享圈的日本、台灣和南韓,仍舊持續改善其人權保障程度,且並未因此而否定人權的普世性意義。對這些國家而言,「人權促進與保障」並非只是嘴上說說的cheap talk,或是悲觀宿命的文化決定論,而是有其普世的正當性意義。

若從目前世界上主要18項國際人權條約之批准狀況來看(如下圖所示),新加坡屬於紫紅色區塊,迄今為止只批准了四項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前兩項為1995年批准;後兩項分別為2008年和2013年批准。必須注意的是,新加坡至今仍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以上合稱《兩公約》)。目前在東南亞地區,只剩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與汶萊未批准《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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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http://indicators.ohchr.org/

註: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並未有台灣的資料。而此圖表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

 

此外,相較於鄰國馬來西亞持續深陷種族對立的泥淖(馬來人與華人),新加坡向來以「種族多元」、「多種族意識」為榮。但即便如此,新加坡至今仍未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CERD)。更重要的是,它也未批准《禁止酷刑公約》(CAT),惡名昭彰的鞭刑制度持續成為國際人權組織抨擊的焦點。

新加坡對於國際人權公約的猶疑態度(甚至是否定)在東南亞並非常態,因為印尼、泰國、菲律賓不僅早已批准《兩公約》,也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雖然批准不代表會實質落實,但「批准」這項行為至少釋放一個訊號,即政府預先承諾(precommit)未來將會推行該項人權,因而成為國內公民社會抗爭時的依據,以增加自己論述的正當性,並提供「人權動員」(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的基礎(Simmons, 2009)6然而,新加坡連人權條約的「批准」都寥寥可數了,遑論保障人權和國內公民社會的正當性。

再者,從「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公布的2014年「新聞自由指數」(Press Freedom Index)可知,在評分的180個國家中,新加坡位列第150名,屬於新聞自由「受限制」的國家。從2003年開始,新加坡的新聞自由指數就不斷徘徊在140名左右徘徊,2014年更是down到歷史新低。由此佐證新加坡聲名狼藉的新聞自由,李光耀不僅經常控告批評他的外國媒體,或限制這些媒體在新加坡的發行,他更於1971年提出「新聞自由必須膺服於新加坡國家主體及民選政府的需要之下」的說法,因此是否能有效發揮第四權完全不是他考慮的重點。另外,從「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每年公布的自由指數可知,新加坡2014年的自由指數為4(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均為4),屬於部分自由(Partly Free)的國家。從1973以來到現在,新加坡均被評比為「部分自由」的國家。

綜上所述,飽受批評的新加坡人權紀錄並非空穴來風,他有其實證資料佐證,筆者試圖補足這部分,並分析所謂的「亞洲價值」其實並不存在,卻被繪聲繪影地描述成煞有介事。

 

人權普世性?人權是西方的舶來品嗎?

在國際人權領域上,對於人權是否具有「普世性」為各家討論的爭點,此論證建立在人權是源自於西方的概念,並不能直接移植到其他文化中。他某種程度上是對的,但某種程度上也是錯的。的確,人權概念的發展跟散播蘊含某一特定的文化價值和傳統特徵(例如基督教文化),但若我們據此而宣稱人權就是西方的舶來品,則往往會忽略不同文化中的人權意涵,也忽略這些蘊含在反抗暴政、爭取政治及社會自由的實踐和應用。人權有其普世性的意義,只是在非西方社會裡並不是以「人權」和「權利」的語言來述說。無可否認的,沒有人想要因為他的膚色、種族、階級、性別、黨派等而遭受歧視或酷刑;每個人都希望能夠說出自己的想法,而不必恐懼遭到迫害;每個人都希望在同一個屋簷下過有尊嚴的生活等,這些都包含在人權的普世性概念裡。

因此,重點並不是人權是否具有普世性,因為人權的普世性「無庸置疑」,從各個地區、各個文化中都可以看到人們追求人權的足跡(例如對於暴政的反抗幾乎是舉世皆然)。相對的,重點應該是,到底都是誰在提倡像「亞洲價值」這種文化相對主義論述呢?換言之,是誰在詮釋人權?是如何詮釋?其詮釋的目的又是為了什麼?而誰在這種詮釋過程中獲益?無可否認的,屢次詮釋出「人權只適用於西方」這種論述的國家、團體或個人,往往就是那些應該為人權侵害負責的罪魁禍首,才會去質疑人權的普世性。說穿了,亞洲價值只是獨裁者為了合理化自身獨裁統治的託辭,卻佯裝亞洲國家都是如此,進而指稱普世人權是西方思想、西方霸權的入侵等似是而非的指控,來為自己的獨裁行為找台階。總之,亞洲價值只不過是人為虛構的產物,創造這種論述的目的只是為了服膺李光耀政權的利益。因此,亞洲價值對於新加坡人權、甚至是對普世人權的蔑視,李光耀絕對責無旁貸。

本文續集:從李光耀的「亞洲價值」看善霸與惡霸的雙重鏡像


  1.  其原文如下:”He identifies five values that continue to shape the culture of these societies today: hierarchical collectivism (loyalty to group leaders), paternalistic meritocracy (benevolent rule by a moral elite), interpersonal reciprocity and accommodation (avoiding conflict with others), communal interest and harmony (sacrificing personal interest for the community), and Confucian. familism (placing family above self).” Nathan, Andrew. 2012. “Confucius and the Ballot Box: Why ‘Asian Values’ Do Not Stymie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91(4): 134-139.  ↩
  2.  Kim Dae Jung. 1994. “Is Culture Destiny? The Myth of Asia’s Anti-Democratic Values.” Foreign Affairs 73(6): 189-194.  ↩
  3.  林朝億,〈李登輝:我主張自由民主 與李光耀不一樣〉,新頭殼:http://www.peoplenews.tw/news/8c59d806-beb5-4527-a2d7-1e7617a9bc02  ↩
  4.  陳瑤華,2010,《人權不是舶來品: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台北:五南出版社。  ↩
  5.  黃默,2013,〈百年糾纏(一):華人與普世人權標準〉,《台灣人權學刊》,2(2): 183-199。  ↩
  6.  Beth A. Simmons. 2009. 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亞洲價值」?新加坡與亞洲價值國家的人權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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