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慶軒/臺大政治所博士候選人、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秘書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在十月發表了《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以下簡稱《記憶與遺忘的鬥爭》)一書,這是由文史工作者、律師、人權工作者與學者寫成的階段報告,內容涵蓋了民間社會自力研究與調查的臺灣轉型正義階段性成果。
就概念上來看,轉型正義包含三個主要的任務:「處置加害者、賠償受害者以及歷史記憶的保存」。1不過,臺灣只有在賠(補)償受害者的工作上做得比較好。吳乃德認為,這是因為「這項工作畢竟最沒有爭議,也最為容易。因為它用的是國家預算,而且不會造成任何人的不愉快,所有人都無須反省。可是即使如此,當時的國家領導人對於賠償受害者,仍然勉強、被動,甚至有意阻擾」。2這說明臺灣社會對於轉型正義,或者說對於過去威權統治的歷史,顯得漠不關心,以至於國民黨不但未受處置,它還在2008年重新執政。更令人遺憾的是,現今執政的國民黨政府之所以聲勢衰敗,並非臺灣社會從歷史中反省與批判它過去迫害人權的紀錄,而是臺灣社會讓它在2012年再次掌權後,持續低落的執政能力所致。
或許民主化的轉型路徑,影響了臺灣社會追求與平反過去不正義的強度。黃長玲指出:「在威權體制下,權力的濫用何其廣泛,然而我們對於威權統治的記憶,又是何其空泛。臺灣的民主轉型曾被稱為寧靜革命,雖是成就,也有代價。代價之一就是:在當年朝野雙方都支持補償但迴避歷史的情況下,這場記憶與遺忘的鬥爭還沒開始就已經結束」。3
從比較政治的角度而言,臺灣並不是唯一一個轉型正義成果有限的新興民主國家。既有的文獻指出,除了民主化途徑可能造成追求轉型正義的差異外,過去威權政體統治方式也影響了民主社會面對過去的態度與方法。以下我們將從南美洲國家案例出發,先了解這些國家如何追求轉型正義,再回台臺灣經驗,以理解我們所要面對的困境與挑戰。
司法鎮壓 vs非法暴力:阿根廷、智利、巴西的比較
Pereira在2005年提出一個比較的框架,說明阿根廷、智利與巴西民主化後追求轉型正義的強度,是受到這些國家過去威權統治策略的影響。使用司法鎮壓(judicialization of repression)程度最高的巴西(1964-79),在軍事獨裁期間國家暴力較受控制,也較少使用非法手段鎮壓政治異議;阿根廷(1976-83)則是反例,司法鎮壓的程度最低,對政治異議者發動「骯髒戰爭」,以非法的暴力手段造成大規模的失蹤事件;智利(1973-89)司法鎮壓的程度介於巴西與阿根廷之間,使其施暴的程度也介於兩者之間。4因為威權時期使用的統治手段不同,民主轉型後,傾向使用非法鎮壓手段的阿根廷,面對轉型正義與追訴加害者的壓力最強,其次是智利,最後是較傾向使用司法鎮壓的巴西,其所面對的轉型正義壓力最低。5
美國在1970-80年代間聯合拉丁美洲各軍事獨裁政權,發動跨國的反左鎮壓行動—「禿鷹行動」。圖片來源:Telesurtv
司法鎮壓是指軍事獨裁政權的軍事菁英,如何採用法律策略(law strategy)鎮壓政治異議。6軍政府操縱法庭與獲取司法菁英合作的能力,成為這三個國家能否採用法律策略鎮壓政治異議的關鍵,進而影響使用司法鎮壓的程度。7軍事-司法菁英合作程度的測量方式有二:(1)意識:以政治審判中司法菁英與軍方維護國家安全立場的相近程度進行判別;(2)整合程度:以軍事法庭為分析對象,視一般司法官與軍事司法官如何組成法庭與審判,以及軍事法庭在體制上是獨立於一般司法部門,亦或是與一般司法部門相結合而定。8
巴西的軍事-司法菁英合作程度最高,由軍官與一般法官在混合的軍事法庭共同審判,審判政治案件的過程公開,訴訟時間冗長(六個月至數年),雖然普遍刑求異議者,但判決刑度往往不長,可以上訴,也較少處以死刑。9
巴西現任總統Dilma Rousseff(左圖:Wiki)在1970年受軍事審判(右圖:Parentesis)。
智利的軍事法庭由各地軍事長官自行設立,與一般法院相隔離,同樣普遍存在刑求,但審理程序時間短(數日之內)且不公開,刑度不一,會處以死刑。10軍政府與司法部門相互疏離甚至衝突的阿根廷,並未成立軍事法庭,不採用司法鎮壓,但是卻對政治異議者發動骯髒戰爭,充斥非法鎮壓手段(extrajudicial repressive strategy),很多受害者被軍情人員帶走後失蹤,這些軍情人員的行動與受害者的動向往往沒有留下紀錄。11這三個國家軍事與司法菁英合作程度與司法鎮壓的圖像,請參見圖一與表一。
1978年阿根廷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當賽事在場內進行的同時,軍方的骯髒戰爭也在場邊進行。圖片來源:ESPN
圖一 巴西、智利與阿根廷的政治審判與司法鎮壓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本文作者依Pereira(2005)繪製。
表一 巴西、智利與阿根廷司法鎮壓的特徵
司法鎮壓特徵 | 巴西
1964-85 |
智利
1973-90 |
阿根廷
1976-83 |
是否凍結憲法 | 是 | 是 | 是 |
是否成立軍事法庭
審判平民 |
是 | 是 | 否 |
法庭是否有一般法官? | 1名(佔1/5) | 無 / 由軍官審理 | |
檢察官性質 | 一般司法官 | 軍事檢察官 | |
是否公開審判 | 是 | 否 | |
政治案件有無死刑 | 有(1969-79間) | 有 | |
軍方是否整肅最高法院 | 1969年部分 | 是 | 是 |
軍方是否整肅司法官 | 有限 | 有限 | 是 |
軍事法庭審判人數 | 7,367+ | 6,000+ | 350+ |
政治犯人數 | 25,000 | 60,000 | 30,000 |
非法手段致死與失蹤人數 | 284-364 | 3,000-5,000 | 20,000-30,000 |
流亡人數 | 10,000 | 40,000 | 50,000 |
總人口數(1988) | 1億4千4百萬 | 1千3百萬 | 3千2百萬 |
本表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Pereira(2005)的Table 2.1, 2.2, 2.3
司法鎮壓對轉型正義的影響
Pereira認為司法鎮壓與政治審判對威權統治者而言,有幾種功能:12
(1)化解反對運動的動員能量;
(2)用於爭取支持:讓部分社會團體或支持者確信威權統治者是用「公平」的方式對待政治異議,以此鞏固正當性;
(3)透過政治審判創造威權統治的正面形象與反對者的負面形象;
(4)政治審判可用於政治鬥爭,讓政體內的某一派系得勢;
(5)將鎮壓穩定化,政治審判提供清楚的規則與資訊,使反對者與統治集團可以控制衝突,預測彼此的互動與關係。
這些功能都有助於控制非法鎮壓手段。13然而,若司法菁英參與威權統治與政治鎮壓的程度越高,就越難在民主化後透過司法途徑對過去危害人權的行為進行審判,因為司法部門本身就是一個錯綜複雜而必須清理但又難以清理的對象。14
吳乃德的〈民主時代的威權遺產〉與葉虹靈的〈各國的轉型正義工作〉,皆提及阿根廷與智利兩國在追求轉型正義與處置加害者曲折而艱困的過程。威權統治下殘酷的國家暴力,在民主化初期激發阿根廷社會對於轉型正義的追求。阿根廷發展出真相委員會原初的模型,調查歷史真相的過程受到地方政府與媒體的高度支持,調查範圍遍及鄉村、城市與流亡海外的受害者,在1984年發表總結報告《永不重蹈覆轍》,記錄超過7000份證詞、8960位失蹤者姓名與全國各地340處秘密刑求中心。15
1990年智利亦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並在1991年提出總結報告,指出軍事強人皮諾契統治時期發生的近3000件案件中,國家必須為其中的95%傷亡負責,2003年又成立「國家政治監禁與凌虐委員會」,擴大調查任意拘捕與凌虐案件,2010年再成立新的委員會調查前兩個委員會漏失的案件,並在2011年更新調查結果。16
不過,即使阿根廷與智利兩國對過去迫害人權的調查成果斐然,但阿根廷的司法菁英顯然較具獨立性。1986年阿根廷民選政府因為追究軍方加害者的行動而與軍方陷入緊張,阿方辛總統採取妥協的立場,透過《完全停止法案》要求司法部門在限期(六十天)內處理危害人權的控訴,逾期就不予受理。17這項法案引發批評聲浪,一名法官為了抗議此一法案而辭職,全國法院則為此加緊審理工作,不只法官銷假上班,檢察官在短短兩個月內也起訴了四百個案子。18
相較之下,智利司法部門在審判皮諾契的過程中,出現行動不一致的現象。前獨裁者皮諾契在2000年回國後,聖地牙哥上訴法院先取消國會透過修憲而賦予皮諾契的刑事豁免權,並起訴他,但隨後最高法院又以「失憶症」為由取消上訴法院的判決。192004年上訴法庭確認「失憶症」的理由失效,又再次起訴皮諾契,但2005年最高法院又確認皮諾契具有免責權,駁回有罪判決。20最高法院維護皮諾契的立場並不難解釋:「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幾乎全是皮諾契執政時所任命」。21
司法與軍事菁英整合程度最高的巴西,則是陷入「無法以法律全面追訴加害者」的困境,只好透過公布加害者的姓名予以處罰,如1985年巴西聖保羅天主教會公布444名刑求者的姓名,讓這些人受社會的制裁或者家人的輕視。22然而,若無法透過司法途徑審判過去危害人權的行為,包括巴西、捷克在內採行社會制裁的國家,往往會碰到過度依賴情治機關檔案的困境,在檔案可信度難以確認,又無法透過司法調查確知檔案真偽的情況下,有可能讓社會制裁傷及無辜。23
小結
從Pereira南美三國的比較研究中,我們可以得到兩個觀點:(1)過去威權統治施暴的方式,會影響日後民主社會追求轉型正義的強度:越是採用司法鎮壓,追求轉型正義的強度會越弱;(2)另一方面,司法菁英參與過去威權統治與鎮壓的程度,則會影響民主化後採用司法途徑調查與審判過去危害人權的可能性,因為司法菁英參與威權鎮壓的程度越高,透過司法審判加害者的可能性就越低。
我們接下來將借用這兩個觀點,理解臺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困境與挑戰,其中,黃丞儀在卷三〈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一文,將成為我們理解本地經驗的關鍵。
參考書目
黃長玲,2015,〈真相與和解的可能〉,《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一)清理威權遺緒》,莊瑞琳(編),新北市:衛城出版,頁5-12。
吳乃德,2015,〈導言〉,《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一)清理威權遺緒》,莊瑞琳(編),新北市:衛城出版,頁17-24。
吳乃德,〈民主時代的威權遺產〉,《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一)清理威權遺緒》,莊瑞琳(編),新北市:衛城出版,頁25-68。
葉虹靈,〈各國的轉型正義工作〉,《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一)清理威權遺緒》,莊瑞琳(編),新北市:衛城出版,頁69-100。
Loveman, Brian. 2007. “State Terrorism,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Explaining the Use of Courts under Military Dictatorships.” A Contracorriente: Revista de Historia Social y Literatura en América Latina 4(2): 221-238.
Pereira, Anthony W. 2005. Political (In)Justice: Authoritarianis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Brazil, Chile, and Argentina.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 卷一:19。 ↩
- 卷一:19。 ↩
- 卷一:10。 ↩
- Pereira, 2005: 4-5。 ↩
- Pereira, 2005: ch.8。 ↩
- Pereira, 2005: 5。 ↩
- Pereira, 2005: 159-161。 ↩
- Pereira, 2005: 10-11。 ↩
- Pereira, 2005:75。 ↩
- Pereira, 2005:106-112。 ↩
- Pereira, 2005:128-132。 ↩
- Pereira, 2005: 18-35。 ↩
- Pereira, 2005:197。 ↩
- Pereira, 2005: ch.8; Loveman, 2007:224。 ↩
- 卷一:74-76。 ↩
- 卷一:95-96。 ↩
- 卷一:39。 ↩
- 卷一:39。 ↩
- 卷一:34-35。 ↩
- 卷一:35。 ↩
- 卷一:35。 ↩
- 卷一:47-48。 ↩
- 卷一: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