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立錡/紐約日商企業顧問公司資深策略顧問
編按:2016年12月26日,立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修正案,最後通過了審查,將婚姻平權法案送出委員會至「二讀會」。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仍然有許多不實資訊在流傳著。有論者指出:「關於婚姻平權的議題,我們需要的是堅持釐清事實,耐心依據原則來論述,並且在『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障性少數』的話題上進行開放辯論。」即使相關的資訊和討論已經不少,但我們決定刊登這篇評論文章,希望能再為相關的討論增加一些思考與想法(執行編輯:陳方隅)。
「當他告訴我他是同性戀時,我的世界崩解了,我盡全力想治好他的病,直到八個月前我兒子從天橋上跳下來自殺身亡。巴比爬上高速公路的天橋跳下,被一輛18輪大卡車輾斃這件事不是上帝的旨意,巴比的死是他父母對於同性戀這個名詞的無知與恐懼所造成。」
這段話來自電影「為巴比祈禱」,巴比的母親,瑪麗葛菲斯在國會聽證會的演講。瑪麗是一位虔誠的基督教徒,因為自己的宗教信仰以及對同性戀知識的缺乏,企圖將兒子巴比的同性戀傾向矯正,最後在壓力之下逼得親生兒子自殺,此後瑪麗致力於同性戀平權運動的真人故事。
而導致巴比自殺的兩大原因:信仰,以及對相關資訊的缺乏無知,正是現在台灣陷入挺同與反同衝突的根本原因。部分宗教團體〈護家盟〉以及對同性戀議題所知太少,因無知而感到恐懼的民眾,廣泛散佈不實資訊,而挺同性戀平權婚姻的陣營並無法有效澄清相關訊息,提出立論基礎無法產生高度共鳴,因此造成兩派針鋒相對而無法有效溝通。
因此,筆者在這篇文章中,將以宗教以及相關家庭與同性戀的客觀事實做為出發點,說明為什麼宗教無法作為反對同性戀婚姻的原因,以及根據相關客觀事實,推論為何同性戀者應該給予婚姻平權。
蔡英文總統曾公開支持婚姻平權。圖片取自其臉書專頁競選文宣。
第一:宗教理由
首先在宗教方面,如果用宗教的理由來反對,立論者根本假設就是:同性戀這件事是宗教上無法允許的罪惡。台灣目前反同主要的教派主要是基督教相關,主要原因是基督教部份教派主張造世主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而這也寫在聖經裡,也就是基督教徒認為是上帝給人的訊息。
然而,這世界上有多種宗教,有多神論與一神論,以及像是佛教這種雖然相信有超越人類的神祇存在,但本質是自我修行的宗教,那麼,任何一個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要如何證明自己崇拜的天神是唯一而且其他的神都是錯的?
假設基督教相信的上帝真實存在且唯一,反同方要如何證明同性戀是罪惡的根據呢?以下這些是有可能受到挑戰的問題:聖經,確實是上帝的訊息而沒有任何人為操縱?聖經的撰寫是當時的「凡人」所寫的,如何證明內容不是反映數千年前的社會價值?教會在聖經解釋上是否又參雜各個不同時期人類的主觀意識?
其實,人類在聖經解釋在基督教裡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否則世界上就不會有上萬種的基督教派系。其實許多時候,聖經和宗教本身所呈現的方式是有其時代意義,譬如耶和華的形象白髮蓄鬍,是因為羅馬國興起時,為了讓原本相信多神的羅馬人改信基督教,而借用宙斯的形象建立基督教與原本人民信仰的連結。因此我們不應把一切聖經或是教會傳達的訊息,全都視為上帝的旨意,而應該多想想整體的脈絡。
再舉幾個聖經認定是罪惡的例子來說,聖經認為剪短髮不對、吃含有血與脂肪的食物不對、刮鬍子不對、戴珠寶不對、賣土地不對、算命不對、穿混紡或有洞的衣服不對、避孕或自慰不對(聖經說不能浪費精子在不能生育的事情上)、吃海鮮不對、吃豬肉不對、碰觸髒的牲畜不對、在長者面前坐著不對,很多事情都不對。
但以上你哪件事情沒做過?為什麼要挑同性戀這項來投入這麼多資源反對?
聖經裡也歧視眼盲、殘障、侏儒、眼睛鼻子扁的人(不就是亞洲人?),說強暴犯必須與被強暴者結婚、奴隸必須服從、要用石頭砸死非基督教信徒(那為何教會要與其他宗教聯手反同?),這些都要照做嗎?而這些例子再三顯示聖經的撰寫,其實可能反映的是當時的社會與價值觀。教會本身其實也不見得會跟得上人類社會演進速度,例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92年才針對教會迫害伽利略道歉(伽利略證明了哥白尼的說法:地球繞著太陽轉),遲了350年之久。因此我們是該先看看社會上對某件事情的習俗、作法,用整體的角度來詮釋聖經所要我們做的事。
護家盟(和好多不同名字的「盟」)身為二十一世紀的組織,又為何要鼓勵大家根據聖經教誨照做,而且是僅針對同性戀這項而忽視其他罪惡與鼓勵行為?
目前同性婚姻合法地區主要為歐美國家,根據統計,2010年美洲基督教人數佔總人口86.0%,歐洲基督教人數則佔總人口76.2%,代表即便是基督教最盛行的地區,多數人民並沒有把宗教與法律混為一談;而持反對意見的部分教會力量也不足以抵抗多數民意,因為人民很清楚信仰不能逾越人權。
反觀台灣,目前基督徒的比例僅約為5%以下,遠遠落後各有三成比例的佛教以及道教。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亦即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少數人因為信仰,而將自己所相信的價值,用阻擋法律修改的方式強加在所有人身上,並由同志族群承擔後果,這並不符合憲法給予的人權範圍。正如同陳思豪牧師所說:別將信仰價值帶到公共議題中。
我不反對基督教團體在團體內因為共同信仰而禁止同性婚姻,但我反對的是,有些人因為信仰,而要所有法律跟著宗教上的規範來制訂。如果要這樣做,必須先證明你的上帝存在且唯一正確、證明你所相信的聖經是上帝旨意、證明聖經的人為解釋都是客觀無誤,同時必須主張我們制訂的法律跟許多基督教盛行國家不同,同時又必須先承認這些最主要的反同陣營是以「少數人」之姿凌駕於憲法保障人權下的規範。況且,最重要的是,說謊與散佈不實謠言,真的會是上帝與聖經所容許的事情嗎?
第二個理由:對於家庭價值與同性戀議題,我們的認知又是什麼?
宗教的理由或許無法吸引多數人的共鳴,但家庭價值的維護以及對於同性戀議題資訊的缺乏,確實透過大眾的恐慌,而取得不少社會大眾的支持,這點可以從2016年12月3日的遊行有高達7萬人參加顯示。
當反同陣營主張「同性婚姻不應該給予立法平權」,其實隱含婚姻應該是由異性所組成這樣的一個假設。那從這樣的假設,我們可以繼續推論更深層的假設:
- 婚姻的一般前置條件:戀愛由同性組成不是正常的事情(婚姻雙方)。
- 婚姻的可能結果:後代,由同性雙親來養育,或是無法產生後代這件事情,並不是可以接受的事(家庭其他成員)。
- 同性婚姻合法這件事,可能帶來其他不良的後果(家庭外)。
首先是婚姻的一般前置條件,戀愛由同性組成本身不正常這個假設,而這個假設最好的方式就是由科學證明。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美國精神科醫生的專業組織,具有行業內的全球影響力)在1973年便已把同性戀從心理障礙疾病名單中移除,但針對有性向困擾者,以性定向困擾問題(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取代;但性定向困擾也已於1987年從疾病名單中移除。此外,世界衛生組織也已於1992年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Revision,ICD-10)中移除。由這兩個國際專業組織對於同性戀疾病定義的改變,代表同性戀這件事情在科學上並不是錯誤的事,那麼合意的正常雙方的婚姻,又為什麼不能給予祝福?
護家盟針對科學論點,曾經用同性戀先天還是後天形成並無科學定論做為反擊。但不論是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或是世界衛生組織,並沒有特別針對後天同性戀進行疾病定義,而且包含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等多個組織都對於性別轉換療程持反對意見,原因包含:並無明確科學證據顯示有效,且療程中治療師告訴被治療者同性戀不快樂且孤獨,不會達到自我滿足以及社會接納,造成被治療者的自我否定、焦慮甚至自我毀滅,並且也無法證明轉換性向後被治療者有更快樂。這些事實代表,不管先天或後天,這些組織不但認為同性戀不是病,而且也沒有任何轉換的必要。因為同性戀這件事沒有不對的地方
婚姻沒有義務要產生後代,而且同性婚姻對於後代也沒有負面影響
在婚姻對於產生後代的功能而言,婚姻的法律定義是讓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使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能透過婚姻方式成為親屬,代表的是雙方永久且排外的承諾。婚姻其實並無義務要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生育後代與否,是每個家庭可以選擇的權利,並非義務。
此外,很多異性伴侶結婚後也不生小孩,原因不在於不能生,而是因為經濟或是生活品質等原因而不想生;老人也不能生、結紮後的男女也不能,而反同方並沒有攻擊這些族群。請問反同方為何要有雙重標準而僅針對同性戀族群?能夠解釋的原因很明顯是針對同性戀身分而產生的歧視,既然只是單純歧視,那在婚姻是否需要能產生後代這個議題上可能也就無須討論了。(除非反同方要提倡立法強制人們結婚之後就一定要生小孩)
退一萬步來說,生育問題在現代科技的進步之下,其實可以用精子銀行或代理孕母的方式解決,這點在許多同性婚姻合法國家都有相關配套法律規定,因此生育能力在同性婚姻中其實是可以解決的。
圖:全球有許多知名企業聲援同性婚姻平權運動,並紛紛運用社群媒體來做宣傳。本圖為HTC手機在北美的推特帳號上面的照片。不過,其董事長王雪紅被指為反同教會靈糧堂的大金主(今周刊765期)。
同性雙親對小孩的影響
至於在同性雙親對於後代的影響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整理過去78篇關於同性雙親子女的研究,其中74篇研究指出同性戀夫妻撫養子女與一般異性戀子女並無差異,而認定同性雙親對子女有害的4篇研究,哥倫比亞大學指出該等研究因研究樣本本身家庭就已經歷變異,導因並非雙親性向或性別,而沒有參考價值。哥倫比亞大學也提到,根據2010年史丹佛大學等進行的大樣本研究,也證實同性雙親並無明顯對於子女的不良影響。此外,美國社會學會(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在2015向美國最高法院所提交的簡報也提到類似結果,並且指出雙親關係建權以及雙親提供穩定的社經資源,才是子女身心發展健康的重要因素,並非雙親性別。
況且,如果反同方定義同性戀是不好的,而且異性夫妻才能給予小孩完善教育,那為什麼絕大多數同性戀都是異性戀所生?我們再退一萬步,目前美國有16,000對同性雙親,撫養約22,000名領養孩童,比起待在孤兒院,給同性伴侶撫養有比較不好嗎?
針對同性婚姻通過可能會帶來對社會其它不良影響這件事,必須分做兩個層次來討論,第一個層次是同性戀是否會因民法修正而增加,第二個層次是其它主張(父女結婚、跟摩天輪結婚)是否會接踵而至。
在第一個層次問題上,我們必須先了解此次修法的精神,法律禁止同性婚姻擁有相同地位,並不會消滅同性戀的存在,反而會因沒有任何社會平等認可,而產生類似文章一開始巴比自殺案例的負面影響。但透過給予相等地位,讓同性戀者得以大方做自己,減少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以及因此產生的憾事,這與鼓勵同性戀是兩回事。(而透過專法只會凸顯同性戀的不同而已,不會解決問題。)
以過去案例來看,根據美國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平權的麻州統計資料,同性婚姻除了法案通過那一年達到高峰外(原因在於法案通過前就已經是同性戀的伴侶趕在通過那年結婚),之後穩定下降,2013年僅為6%,代表並沒有擴散的問題。況且,如果同性戀會向外傳播是不好的,而先前已經用科學研究說明,同性戀並沒有問題了,若對此產生疑慮,那也是建築在同性戀是不好的這個錯誤假設上。同性戀除了讓神經敏感的護家盟跳出來遊行及散布謠言而造成社會不安以外,並沒有什麼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地方。
況且,自己多問問內心,你覺得你會因法案通過而變同性戀嗎?
在第二個層次問題上,此次民法修改僅將男女用詞改為中性用詞,讓同性伴侶得以在民法保障下得到相同的權利,以避免類似畢安生伴侶過世,而無法將財產由畢安生繼承的事件再次發生,其它並無任何的變動,而法律用語的改變也不會影響到生活對於男性與女性親屬的稱謂。
而一般人對於同性戀所恐慌的愛滋病傳染問題,根據麻州資料(圖2),即使是同性婚姻法案通過的2004年後,麻州每年HIV新增人數仍逐年下降。而且用邏輯推論,透過同性婚姻的推行,同性戀得以固定性伴侶,當然得以降低HIV的擴散。
至於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以及前立委呂學樟等人所擔心的媽媽跟兒子結婚、澳洲有人想跟摩天輪結婚、美國有人想跟50輛汽車結婚、人獸交等反同團體所主張的效應並不會因為有人提案(民主社會當中,什麼議案都會有人提起)就會有多數人共鳴,因此也就不會通過而有任何改變,尤其是科學上與社會價值上都不接受的議案。
首先,摩天輪跟汽車不是民法的「自然人」,跟這些物品結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實質面來看你的婚紗也不好訂做。近親亂倫是會造成後代基因以及兒女心理健康問題,而美國精神醫學學會與世界衛生組織都將人獸交列入一種性偏好症。我們無法確保動物可以跟任何人「合意」性交,更不可能將個人行為排除在「動保法」之外?而且大家要想清楚,婚姻除了性交以外還有很多功能啊!不是只有性交而已。
任何法律訂定,相關領域科學證明是重要依據。同性婚姻「似乎」不正常,對小孩「可能」有不良的影響,這樣的論述是不能成為法律制訂依據的,這也是為什麼立法公聽會會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參與並簡報,而同性戀本身以及對子女並無明顯影響,這兩點在科學研究上有明確證據,而在有客觀證據下仍不給予其法律地位,這是國家施予的歧視,所以當然得改變。
至於宗教,我們也需要有現代的詮釋。回到一開始的案例,現在的瑪麗葛菲斯除了持續替同性戀族群發聲外,現在的他相信有兩個上帝,如果當初他知道有另一個,也許一切都會不同,而且上帝應該是無條件的愛。
無條件的愛,希望所有反對的人能夠思考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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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同性婚姻平權是怎麼走到這一步的呢?平權運動又代表了什麼意義?
這篇真的寫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