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菁芳/多倫多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羅巍/多倫多大學政治學博士生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火如荼進行的此刻,如何打造更加親近人民的法院,可以說是所有關心司法系統的公民念茲在茲的問題。畢竟,台灣人民對法院的信任度低,1是長期存在而且令人警覺的社會現象。
圖片來源: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站。
然而,現在關於司法政策改革的討論中,隱隱約約有一項前提,認為「更多的人民參與」可以提升法院信任度。這個命題似乎還沒有被本土的實證資料支持。為了提供更多討論的材料,也為了促進法與社會的知識普及,我們使用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http://tadels.law.ntu.edu.tw/)提供的「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資料,進行分析。2在這份資料當中,人們對法院的「滿意度」跟「判決公正」的評價是我們認為最可以用來分析「司法信任度」的操作化變項。
我們測試的第一個問題是:
有參與或者沒參與過法院活動的民眾,會對法院的滿意度有所不同嗎?
答案是:會的。有上過法院的民眾,對法院的滿意度比較低。3
此發現有三項證據支撐。首先,很簡單地把受訪者分類成有上法院經驗,以及,沒經驗過法院的兩個群體,4我們第一眼看去即可發現區別:曾經參與過法庭活動的民眾對法院只有24.09%的滿意度,沒有法院經驗民眾的滿意度則有40.37%的滿意度。5
作者提供。圖中百分比為直欄百分比。
第二:在描述性統計之後,我們進一步使用ordered probit迴歸模型分析。6我們發現,即使控制了性別、教育、收入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受訪者是否參與過法院活動仍然是是個重要的負面因素,參加過法院活動的人對法院的滿意程度顯著偏低(統計顯著性p<0.01)。而相當耐人尋味的是,受訪者參與法院活動的身份,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並不顯著。也就是說,不管受訪者是以被告、原告、證人、受害人還是其他的身份參與法院活動,7這個身份別對於他是否滿意法院,並未產生統計上顯著的影響。換句話說:不管人們是以什麼身份參與法院活動,參與法院活動本身即會影響人們對法院的滿意度。且此影響是負面的。
第三項證據是預測機率的模型。我們的發現也是一致的:比較「有法庭經驗」以及「沒有法庭經驗」的問卷回覆者,前者更有可能表示不滿意法院。
仔細看看「非常不滿意」以及「還算滿意」這兩項回應,就可以看出明顯的差異。簡單地說,沒有法庭經驗的人之間,十個人會有2.1個人表示對法院「非常不滿意」。可是,有過法庭經驗的人,十個人裡會有3.5個人表示非常不滿意。也就是說參與過法庭活動的人,「非常不滿意」法院的機率是比較高的。而另一方面,有過法庭經驗的人,十個人裡只會有大約2.4個人表示還算滿意法院;但沒有法庭經驗的人,十個人裡會有3.7個人覺得還算滿意法院。換句話說,參與過法庭活動的人,對法院表示還算滿意的機率比較低。
當然,人們與法律系統的接觸不一定是透過法院活動,而可能透過律師8。因此我們也使用「是否曾經請律師處理法律問題」這項問卷題,來當作是否有接觸過法律問題的代理變量。與上一段分析相似,我們也發現找律師會對滿意度有統計上顯著的負面影響。預測模型與上述以參與法院為變量的模型並無明顯的差異。
小結
綜上所述:參與法庭活動、與法律從業人員的接觸,似乎帶來的是較低的法院滿意度。這樣的初步發現乍看之下頗令人無奈——難道無知才是甜美的嗎?
我們必須指出,這些證據仍然是相對片段的。我們還沒有辦法找出進一步的「因果機制」來提供全面性的解釋。我們起碼可以想到兩種合理的解釋:第一,法院以及其支撐系統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但究竟是哪一個環節(例如,是進入訴訟之前的法律諮詢準備過程、訴訟程序本身、還是訴訟後的執行)、哪一個行動者(例如,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甚至是警察、法律扶助基金會、土地代書等等)是比較關鍵的因素?第二,法院使用者本來就是在遭遇到麻煩事的時候才會訴諸法律解決問題。負面感受可能是來自於紛爭的經歷,而不是因為為他解決紛爭的法律系統。事實上,法律也只是一種附加有強制力的紛爭解決機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甚至不一定是公平的紛爭解決機制。因此,滿意度的原因仍然需要釐清,而滿意度的高低程度也需要進一步詮釋與分析,才能為政策決定提供有意義的建議。
圖片:民間司改會在社群網站上開直播,以及為大家簡介及討論相關的議題。出處:司改會頁面封面照。
另外,有一點關於「全民司法」的討論。在此2009年的資料當中,絕大多數的問卷回覆者沒有法庭經驗:大約有77.2%的人表示從來沒有使用過法院,甚至有87.6%的人表示從來沒有諮詢過律師!我們認為這是重要的資訊。過去十幾年來,「建立全民信賴的司法」逐漸成為重要的政策目標,但此「全民」的樣貌,以及人民形塑對法院評價的機制,卻尚未被釐清9。事實上,如果絕大多數的人都沒有參與法院的經驗、甚至沒有接觸過法律系統,那麼人們據以評斷法院表現的資訊,究竟從何而來?更進一步說,司法真正的使用者是誰?誰對它的評價才是重要的?這些問題都需要慎重的討論與釐清,才能形塑具體實際的政策目標。
※本文通訊作者:許菁芳(chingfang.hsu@mail.utoronto.ca)
- 就法院信任度的實證研究,可參考黃國昌、陳恭平、林長青,《台灣人民對法院的信任支持及觀感》。 ↩
- 我們使用了2009年進行的第一期「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由於2009以及2014的問卷調查問題稍有不同,因此有些我們感興趣的問題無法作出對比。詳見後述。 ↩
- 此項發現與前註一的發現是一致的。 ↩
- 問卷包括五個可複選選項:原告、被告、受害人、證人或其他,其中並不包括有過與律師接觸者。 ↩
- 包括非常滿意,以及還算滿意;不滿意也是包括非常不滿意以及不太滿意。 ↩
- 篇幅關係,本文並不附上統計表格,若有興趣的讀者請向作者聯繫。 ↩
- 有效統計1522人內,有過下列經驗的人總計:原告(102名),被告(99名),受害人(48名),證人(105名),另外找過律師的受訪者有212名。 ↩
- 在249名有法律經驗的人中,只有135人請過律師。 ↩
- 事實上,司改會日前舉行的投票活動「全民司法改革運動」,超過一千票的前六大問題,其中就嚇然出現「民眾不熟悉司法產生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