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昊[1]、王奕婷[2]、蘇慶軒[3]
※本篇轉載自《東吳政治學報》-溪望政治學的網頁
https://sites.google.com/view/soochowjps/
※《東吳政治學報》延伸閱讀:
第三十九卷第二期司法鎮壓:「揣摩上意」在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中的影響
「你是軍人,還是法律人?」[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訪查任職於台灣威權統治時期的軍法官時,反覆向他們確認這個問題。軍人的職責簡明,需要服從上級命令,在威權統治時期還要效忠領袖。相較之下,軍法官的身分有些特殊,他們不只是軍人,還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在法庭上需要依法審判,也應能理解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及權力分立的分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72-87)。那麼,當有權介入審判的領袖──例如蔣介石──是個沒有法律專業素養的獨裁者,可以輕忽法律規範而作成「死刑可也」的裁示時,此時坐在審判席上的你,應該當一個軍人還是法律人?
我們先後發表了兩篇作品(2021、2024),對威權統治與司法鎮壓進行研究,而對軍法官有了不同的認識,我們期待這樣的研究成果,可以對威權政體、國家鎮壓下的司法體制與台灣研究有更多的貢獻。
一、「揣摩上意」在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中的影響
當代許多威權政府採用司法制度懲治異議,依據政治考量進行審判成為威權統治的顯著特徵,且司法鎮壓還可鞏固威權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台灣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將懲治政治異議的案件,送交軍事審判處置。依照軍隊層級節制控制的運作方式,可以想見審判過程將受嚴密控制,不會產生出乎意料的結果,且在軍事法庭降罪於政治異議的同時,還可彰顯威權統治下,獨裁者似乎很遵守程序規範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不過,軍隊與法院的運作方式有著根本的矛盾:軍隊的行動是跟隨在命令之後,但法院作成裁判之前不應有命令指示。獨裁者即使介入與控制判決結果,也不可能在每案事前皆作成指示與安排,獨裁者建立與運用司法制度懲治異議,是期待政治鎮壓可以制度化地運作,以拱衛獨裁者自身的權位與利益。但在這樣的期待之下,軍法官必須先於獨裁者作成判決,並理解其判決後續可能會被獨裁者審查與否決。為了降低被獨裁者否決並進而懲處的風險,可以推測軍法官在作成審判時,必然會將上級(包含獨裁者)的偏好納入考量,以「揣摩上意」的方式審理案件。軍法官先於所有上級所作的第一次裁決(初審),就成為觀察軍法官是否「揣摩上意」的指標。
為了解軍法官如何進行軍事審判,我們運用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觀察軍法官與總統之間的互動。除了總統之外,參謀總長在威權統治時期作為總統軍事決策的執行者,也作為軍法官的上級而介入審判,故也納入觀察研究的對象。既有研究與蔣介石的日記皆顯示,他個人偏好明確,傾向以重判懲治「叛亂」。
我們發現,當總統在前一年否決下級判決的比例增加時,當年參謀總長更有可能否決下級機關的審判結果,也更有可能對單一個案進行多次審查,上呈總統前個案受到審理的整體次數也會增加,且更可能在初審中受到重判。亦即,軍法官們與參謀總長為了避免被總統否決,必須揣測總統的偏好,因此會審慎斟酌判決結果,直到認為判決符合了總統的偏好,才會上呈總統。
換言之,即使軍法官因為審判程序的特性而可先於總統作成裁決,他們也不會使判決逸脫獨裁者的偏好,最終還是可以服務威權統治的利益。那麼軍法官究竟是軍人還是法律人,似乎已了無爭議了嗎?
二、1956年的軍法改革:兼顧依法審判與職涯考量的策略性量刑
我們注意到1956年立法院訂定通過《軍事審判法》,對軍事審判進行法制化。這個法制化的主要效果,在讓軍事審判程序、法官職權與被告權益受到更多規範與保障,解除過去以命令運作而使各案審判過程不一致的問題。此一對於軍審程序的改革,並未改變任何「實質」懲治叛亂的法規。也就是說,在叛亂行為的法律定義與相應刑度不變的情況下,立法院僅對處置叛亂的「程序」進行更為嚴謹的規範。那麼此一法制化的效果,對於軍法官與總統的影響是什麼?
就程序而言,軍法官依法可以預期,手上的案件在怎樣的條件下會送交總統審查。雖然早在1950年政府就公布〈國防部軍法案件呈核標準〉,依案情與刑度的嚴重性讓總統、參謀總長與軍法官分層負責結案。然而這項標準僅為行政命令,無法對審判程序產生太多影響,因此軍法官即使審理的案件案情輕微,仍需擔心案件後續可能會送交總統審查,故而需要「揣摩上意」。
然而1956年《軍事審判法》通過後,依法僅有聲請「覆判」且量刑嚴重(如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需要送交總統核定。若總統認為判決不當,也僅能否決一次,依法將該判決發交「覆議」。這項法案高度限縮總統介入軍事審判的程序與權力,行政部門為了維持對於軍事審判的控制而進行研議,在總統蔣介石與軍事幕僚的運作下,仍將總統可以核定的範圍盡可能接近〈國防部軍法案件呈核標準〉,其中關於審判平民叛亂的政治案件,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等刑度作為送交總統審查的門檻。
我們同樣以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為資料來源研究軍法官的初審判決,我們發現,軍法官行為有不同的面貌。具體來說,在1956年的改革之下,軍法官們作出了因應總統審查的「策略性量刑」:當總統審查的案件限定在特定門檻之上時(台灣案例是平民1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法官會策略性地將刑度減至門檻以下,降低案件被總統審查的可能性。不過,這些策略性減刑的效果僅出現於超過門檻些許的邊緣案件,明確高於門檻的重罪與明確不需要送總統審查的輕罪,並沒有因為1956年的改革而改變。
對於軍法官減刑的行為,可以有許多想像。在嚴謹的統計因果推論輔以政治檔案研究後,我們認為,審查門檻的確立等同賦予軍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軍法官必須小心運用這樣的空間,一方面在被允許的範圍內強化自身依法審判的職權,另一方面降低獨裁者對於審判的影響。在1956年改革之前,蔣介石所作諸如「死刑可也」的批示與介入審判的程度,使軍法官必須「揣摩上意」而非依法審判。在1956年改革之後,會送交總統審查的重罪仍需要「揣摩上意」,按照獨裁者的偏好從重量刑;不過接近總統審查門檻的案件,軍法官可在職權範圍內依法量刑(減刑),故而傾向將刑度降至門檻以下,以避免獨裁者後續介入審判的影響。不過這樣的增減不能引起獨裁者的注意,因此僅針對超過門檻一點點的案件,以免遭致獨裁者介入甚而危及自己的職涯。
我們在控制諸如犯行類型(如洩漏軍機、持有武器等重罪)、時代差異(如1950年初期案件量較高、中後期案件量低)與軍人身分等因素的影響後,上述的發現仍然成立。因此,我們可從軍法官的「策略性量刑」說明,軍法官其實偏好法律人更勝於軍人,但這個隱藏特質只在特定條件下──獨立審判空間確立時才比較容易被發現。
三、台灣的經驗與啟示
既有研究指出,若威權政府欲以司法鎮壓異議,為了讓法院的判決服務威權統治的利益,就必須削弱司法獨立性。為了達到此一目的,簡單粗暴的方式是控制司法人事制度,移除堅持獨立審判的司法官;或者威權政府可以建立特別法庭,一方面將獨裁者關切的政治案件指派給特別法庭審理,而特別法庭的組成將由獨裁者決定,另一方面將一般法庭與司法官的管轄範圍,限縮在處理無關政權核心利益的案件,使之無法產生任何阻礙與威脅。
台灣威權統治時期的軍事審判是特別法庭的代表,負責處理攸關威權統治核心利益的政治案件,運作法庭的軍法官則受到相當嚴密的控制:其人事任用與獎懲由軍方掌握,且審判過程也受到獨裁者以降的層級節制控制。即使軍法官受到如此高度的控制,我們的研究還是指出,只要給予行使職權與獨立審判的空間,軍法官仍可能追求司法獨立與依法審判。
我們的發現在實踐上可以作成兩個貢獻:首先是關於法官的理解,過往對於法官在民主與非民主體制的角色,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我們發現法官即使身處於不同類型的政體,仍有共享的特徵與偏好,尤其是依法審判與司法獨立,只是威權統治下的法官較為隱晦且不易察覺。不過也由於威權統治與司法權力有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因此長期而言,當控制條件出現變化時,法官對法治與獨立審判的偏好終將影響甚至弱化威權統治。
其次是關於轉型正義的討論,僅將法官視為司法鎮壓的工具,不只過度簡化法官與獨裁者之間的關係,也將忽視法官如何在有限空間內依法審判被告的可能性,並低估法官對於法律專業的觀點與堅持。換言之,我們認為需要深化對於威權統治複雜性的研究,才能正確評價法官在威權統治下的角色與影響。
四、參考書目
蘇慶軒、王奕婷、劉昊,2021,〈司法鎮壓:「揣摩上意」在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中的影響〉,《東吳政治學報》,第39卷第2期,頁55-93。
Liu, H., Su, C.-H., & Wang, Y.-T. (2024). The Law or the Career? Autocratic Judiciaries, Strategic Sentencing, and Political Repression.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0(0). https://doi.org/10.1177/0010414024129021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任務總結報告 附錄III》,台北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註腳
[1] 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HL23@mailbox.sc.edu。
[2]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yitingw@mail.ncku.edu.tw。
[3]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chsu@mail.nptu.edu.tw。
[4] 這個重要的問題轉引自曾任職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研究員,負責軍法官的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