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慈育/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

 

近日,韓國「Hydis」勞工為了自身權益來台絕食抗議,獲得台灣勞工團體及民眾聲援1。但是,我們的移民署和警政署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將他們遣送回國。對於勞工們來說,抗爭同時也是一場奢侈的行動。亞洲的現象告訴我們,東亞國家的勞工與雇主協商的能量非常薄弱;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勞工被迫單槍匹馬面對資方,議定工時,結果出現匪夷所思的工時規定,淪為過勞死神獵捕的對象。勞雇間權力不對稱的關係使得我國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勞雇雙方另議工時」的精神難以落實。

本文從談論歐洲和亞洲勞動文化的角度,介紹《過勞之島:台灣職場過勞實錄與對策》這本書給大家,同時參考鄭雅文(2010)「過勞死」的問題出在哪?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總體檢一文。對照歐洲國家普遍不認同超長工時的工作型態,全球勞動者雖然都面臨過勞現象,但是為什麼亞、歐對過勞的定義與職業病徵全然不同?這除了顯示歐亞兩者產業結構與工作文化不一樣外,也提示著亞洲的勞雇雙方協商能量超低der!而我們除了應力求勞資關係對稱,以工會制衡,同時也要改革「以加班為榮,以按時下班為恥」的職場文化,筆者的看法是,持續扭曲的勞雇權力結構,對於亞洲勞動者來說,如果在計算自身獲利、職業傷害、工作時數之間的權衡後2,當勞動者面對高工時和高傷害風險的容忍成本大於抗爭成本時,勞動者會不會對既有勞雇關係反噬?抗爭範疇除了資方外,是否擴及握有公權力的官僚組織?值得持續觀察。

 

韓國勞動現況

在韓國,過勞的問題可說是相當嚴重。《過勞之島》提到,韓國長工時狀況在國際上亦是名列前茅,與台灣競相角逐前三名。過去韓國工時皆高於台灣,但近年來韓國的全年工時持續下降,2012年首次低於台灣, 以2090小時排居第4名。1990年代韓國經濟衰退,過勞死問題反而加劇。韓國政府從1995年開始,正視過勞死議題,並納入職業病給付項目。根據資料顯示,韓國自1996年起過勞補償案件即高達252件,至2003年達到高峰2358件,近年來雖有趨緩,但2009年仍有639件案例(見圖一)。

1日本、韓國與台灣職業引起心腦血管疾病補償件數圖一、日本、韓國與台灣職業引起心腦血管疾病補償件數 。出處:鄭雅文(2010)

韓國的過勞問題嚴重,韓國政府也設法提出對策。2014年1月7日,韓國政府在青瓦臺舉行國務會議,會中提出「關於改善韓國人職場文化的工作計畫」,該計畫主要摒棄過去韓國社會「以加班為榮,以按時下班為恥」的職場文化,並主張企業應提高勞動效率,尊重和保障勞工的休息權。韓國勞動部長房河男在國務會議上也說,要想解決過勞問題,僅依靠執法部門的干預遠遠不夠。韓國社會要有自覺,抑制過勞的職場文化,創造社會成員能夠兼顧工作和家庭的良好工作環境。

 

亞洲職業病:腦、心血管疾病

綜觀世界各國,僅有日本、韓國、台灣,目前將過勞所導致之心臟、腦血管疾病納入職業病範圍。過勞的現象在台灣各地蔓延,其他國家也可見,但為何尤其以東亞國家特別顯著?超時工作的文化正是問題核心(見圖二)。

年平均工時之國際比較

圖二、年平均工時之國際比較。出處:鄭雅文(2010)

日本是最早將「過勞」明文納入職業病中的國家。《過勞之島》第十二章指出,「過勞死」一詞的出現,可以溯源到1982年。《過勞死──腦、心臟系統疾病之業務上認定與預防》一書,正式命名為「karoshi」,漢字即為「過勞死」,從此便被廣泛使用。書中定義的「過勞死」是指「因過重的勞動負荷,促使自身原有的腦、心血管疾病惡化,造成永久不能勞動或死亡」。但根據資料顯示,日本早在1950年代,即有因工作壓力過重而促發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的案例。因此,日本政府在1961年便整理歸納「異常事件」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作的關係。

國際職業病補償件數與補償率比較圖三、國際職業病補償件數與補償率比較。出處:鄭雅文(2010)

1996年,日本曾發生一起勞工自殺的事件。法院認定此案因過勞促發憂鬱症所致,在「過勞死辯護團全國聯絡會議」的強烈要求下,日本政府於1999年擴大過勞的認定範圍,將精神疾病以也納入過勞的職業病範圍內,認定過勞的相關法令至此堪稱完備。近年來,日本積極防範職場過勞的議題。社會普遍也認為,防止過勞死和過勞自殺是國家與企業責任,要求政府提出有效對策。2014年6月,日本內閣通過《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於同年11月1日施行。該法將「過勞死」定義為「因工作負擔過重造成腦血管疾病或心臟疾病死亡者,或因工作造成心理負擔過重,因精神障礙而自殺或死亡者」。

 

歐洲國家職業病:心理疾病

歐洲國家普遍不認同超長工時的工作型態,「過勞」在歐洲呈現的內涵是什麼?他們的政府又是如何因應?《過勞之島》指出,歐洲國家職業病的範圍和東亞不同,這是因為歐洲國家的產業結構與工作文化,不像東亞職場這般長工時現象嚴重,所以不容易出現身體機能的過勞疾病,如腦中風或心臟疾病等,因此歐洲國家的政府並未將過勞導致的心、腦血管疾病納入職業病範圍。相對地,在歐美國家,因工作壓力導致過勞的健康危害,多呈現為心理方面的疾病。

近年來,職場的工作壓力是歐洲熱門的社會議題,各國也積極防治過勞造成的工作壓力,建構健康的職場環境。1996年,歐盟針對當時的會員國進行調查發現,28%的員工有工作壓力相關的疾病或健康上的問題。目前歐盟也有十三個國家實施減輕職場壓力的相關法令。許多國家也將工作壓力所引起的疾病,包括憂鬱症、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納入職災補償範圍。其中澳洲職災保險局在2004年認定了82600件案例乃因工作壓力而引起職業心理疾病;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在2007年有1228件心理壓力引起傷病的案例。

而丹麥、瑞典、澳洲、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亦將「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納入勞動檢查的範圍,包括工作負荷、工作控制、夜班與值班安排、騷擾、霸凌、歧視、職場暴力等面向。近幾年來,「過勞」(burnout)也是德國勞動市場的重大問題。根據德國聯邦統計局2008年的報告,心理因素相關病狀造成的直接成本為兩百86億歐元,占整體醫療成本的11.3%。「過勞」為德國第三大醫療成本支出項目,僅次於心臟與循環系統疾病,以及消化系統疾病。而全德國人力資本因病假而造成損失者,其中心理因素相關的病假占之18%,國民所得因此降低四百五十億歐元,為全德國國民所得之1.8%。德國法令要求企業應為保障員工安全及健康採取措施,共同對抗「過勞」衍生的職場問題。

 

小結

同樣有過勞現象的歐洲和亞洲,為何過勞病徵如此不同?歐洲國家對職業病訂定範疇主要是心理層面,他們的政府關注職場的工作壓力,尤其是過勞促發的影響,著重於事前預防,除了強調雇主的職場責任外,同時也重視勞工通報、工會制衡與勞動檢查等健康管理策略。然而,亞洲對職業病徵的定義為心血管、腦部疾病,可見職場壓力已超過心理負荷,影響勞動者的生理機能。顯示在亞洲,勞工與雇主於體制內協商的能量仍非常薄弱,而這也是造成過勞職場文化的主因。在扭曲的勞雇結構下,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獲利、職業傷害、工時之間的損益持續失衡,且勞動者的容忍成本大於抗爭成本時,既有權力結構是否面臨重整?有待後續觀察。


 

參考資料

黃怡翎、高有智(2015),《過勞之島:台灣職場過勞實錄與對策》。社團法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出版

鄭雅文(2010),「過勞死」的問題出在哪?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總體檢

林宗弘(2015),血汗經濟崩世代──直面台灣青年過勞死的真相(《過勞之島》導讀序)

黃怡翎、高有智(2015),《過勞之島》:工作是謀生?還是找死?(《過勞之島》作者序)

  1.   Hydis工人為何來台抗爭?
    可關注【韓國Hydis工人 團結・鬥爭】https://www.facebook.com/KoreanHydisWorkers?fref=nf
    延伸閱讀:
    苦勞網報導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2389 ;
    關鍵評論網整理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24852/ ;
    公視PNN相關報導http://pnn.pts.org.tw/main/ ;
    公視獨立特派員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C46jGOMtvg&feature=youtu.be
  2.  勞動者如何計算該容忍或抗爭? 筆者假設容忍成本:工時、職業傷害;抗爭成本:獲利損失(包括花時間去抗爭、沒時間賺錢,以及因為抗議資方而有遭受解雇的風險)。當容忍成本大於抗爭成本,代表勞動者高工時和高傷害風險大於勞動者失去工作或失去金錢、體力的情況發生,勞動者會選擇繼續容忍或抗爭,將會影響原本的勞雇關係
《過勞之島》全球的過勞現象:從歐亞職業病徵的不一樣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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