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浩/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暴民法: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
When All Else Fails: 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
作者: 傑森‧布倫南  Jason Brennan
譯者: 劉維人
出版社:聯經出版
出版日期:2020/6/3

 

江洋大盜與東廠錦衣衛

開卷愉快,為了確認您就是作者布倫南預期的讀者,請先試想以下兩個常見武俠場景:(一)江洋大盜正凌虐手無寸鐵且不會武功的普通百姓,正當刀往人的脖子砍時,突然出現一位蒙面俠,瞬間讓盜匪的人頭落地;(二)東廠錦衣衛正追殺忠良並對其妻女施暴,突然出現一位蒙面俠,「咻」地一聲讓幾位朝廷爪牙全倒下。您是否對這兩個不同的場景都感到痛快,覺得道德良善、公道真理全都回來了?抑或,您認為盜匪的確該就地正法,但身著官服的人則不該如此?

若是後者,那恭喜了,本書幾乎是為您而寫!因為作者認為,當一個正在施虐、霸凌或進行不義勾當的人是普通百姓時,多數人會義憤填膺並願意主動上前阻止,但如果現行犯是總統、國會議員、各級官僚或軍警,「人民會卻出於各種原因,認為政府或政府代理人做這些行為時,我們應該讓他們得逞」—特別是在民主國家,制度「雖然允許我們事後抗議,甚至要求我們必須抗議,卻又說我們不能自己出手阻止」(頁四一)。《暴民法》這本書的用意是為了指出,這種矛盾其實是一種道德思考上的謬誤。

請注意前文的「各種原因」這四個字。是的,布倫南將會盡他所能在本書討論支持上述差別對待的各種可能理由,雖然焦點是放在「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之上。作為現代憲政民主思想起源的社會契約論,基本上主張「國家」(state)乃一群生活在缺乏政治權威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人們,因為受不了沒有政府、法律的諸多不便或危險才自願組成的。換言之,人們是為了想過更好的生活,才想到必須集體放下手上用來自保的各種武器或資源,進入一個有政府的社會。這是一種工具理性,或說一種交易,亦即以忠誠守法來換取人身安全和各種自然狀態下不可能擁有的保障。

職是之故,活在國家統治下的人們對政府存有一個必須善盡守法的「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政府也必須提供相應的保障,也就是通常會寫入憲法當中的「根本權利」。西方當前的所有民主理論,不管是直接或間接民主、代議或參與式民主,還是作為彌補兩者缺失的審議民主乃至公民投票,基本理據皆源於此。

 

《反民主》之後的思想試驗

不久前才以《反民主》(Against Democracy)一書而聲名大噪的本書作者(請看本文最下方的三篇補充閱讀),選擇批評民主制度的思想基礎固然不讓人意外,不過,在本書他卻策略性地退了一步,採取另一種攻擊角度。此前,布倫南高喊政治又不是詩歌或藝術,所以別跟人們說民主是為了彰顯「道德平等」、「人性尊嚴」之類的內在價值,重點在於政治能不能有效、迅速地解決現實問題,讓人的生活過得更好—結果才是一切。這次,他以退為進,高舉「道德平等」作本書所有論點的邏輯支撐,也就是以對手深信的核心價值反駁對手的所有理由。

寫作風格本來就邏輯犀利且幽默,甚至帶點挖苦的布倫南,採取這樣的論證策略肯定更能發揮特長,絕不會讓喜愛觀看近身肉搏論戰的讀者失望。布倫南仔細地想過所有支持對普通老百姓與政府代理人的差別待遇的立場,並通稱這些說法為「特殊豁免論」,再一一反駁。回到這篇文章第一段的兩個武俠場景,如果讀者有異議,並不認為它們可以相提並論(畢竟行不義之事的人身分不同),布倫南歡迎大家對號入座,讀一讀他怎麼以邏輯拆掉各位持反論時坐的那張椅子。

布倫南於本書的「反駁」,其實是一連串比那兩個武俠場景更加精心設計的案例,若以哲學術語來說,則是「思想試驗」(thought experiments)。他意圖讓讀者理解,所有涉及了不同官、民身分差異的案例,進一步探究其各自的邏輯或比較基礎之後,會發現那些差異根本不足以讓我們以不同的方式待之。本書充滿了各種思想試驗的提出與比較,但萬變不離其宗,一切的核心就是布倫南所謂的「道德平等論」:

正當護衛自我或他人免受政府代理人傷害的條件,與正當護衛自我或他人免受平民傷害的條件相同。(頁四二)

簡言之,任何對我們的不公不義或傷害,不管施予者的身份是官員或百姓,真正的「道德平等」意味著我們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值得一提的是,在作者眼裡,遲來的正義不算正義,面對不公不義或傷害,必須當場立即還擊。針對性強一點地說,他認為民主制度幾乎確保了許多不公不義的情境,而以法律方式或任何符合憲政體制的事後追究、平反,根本永遠不會來臨!

即使讀者的立場看起來像和作者相同,他也有悄悄話想單獨對讀者說,那就是:落實真正的道德平等,意味著您本人有責任去阻止正在違法使壞的政府代理人,而手段包括取出隨身攜帶的那一把槍,立刻擊斃凌虐無辜百姓的警察。

是的,閱讀這本書的讀者不能袖手旁觀,而是必須馬上採取實際行動阻止違法警員。因為根據布倫南的說法,那是我們的道德義務,或根本就是每個人的「本分」(duty)。

讓我們再次確認怎樣的人是作者期待的讀者吧!首先,如果您才剛痛快於見到壞人當場斃命,那立場基本上與本書一致。只不過,布倫南也想告訴這樣想的人:如果您邏輯連貫的話,亦即真切認為濫殺無辜的壞人必須受制裁,且執行的機會稍縱即逝,那您就必須像蒙面俠那樣挺身而出,否則將有愧於自己的道德立場。而如果您想反駁上述論述,恭喜,您還是布倫南設想的讀者類型。

事實上,認為「大俠才有辦法立即替天行道,我又不是」,這也是一種差別待遇,而且採取了一種雙重標準。若非自身邏輯矛盾而不自知,那麼就是道德上軟弱又想替自己卸責,本質上無異於企圖以區別警、民身分來告訴自己「讓(身穿制服或官服的)壞人得逞並不可恥」的說法,不過是種種違反「道德平等」的藉口。

 

高官與警察和我們一樣都是人

到底身分差異該不該當作差別對待的道德根據呢?

或許會有讀者不服氣地發現:怎麼作者提出的例子人人手上都剛好有一把槍,能零時差地維護正義?於是提出抗議:「那是在美國,只有在那種國家才能如此,換作其他國家,持槍根本是犯法!」對此,筆者必須說,作者的確不愧是美國人,其他國家的人的確沒有這種具體條件作為可行的選項。不過,這不妨礙布倫南的基本論點,因為本書主張的是反抗的道德義務,至於如何去履行這種義務,則是另一回事,也不是本書的重點。

再進一步解釋,作者強調道德義務不同於其他義務,例如:「必須守法」的政治義務或是個別法條製造出來的特定法律義務。這些區分正是他藉以論證惡法是法,但卻應該抵抗的根本理由。只要是符合立法程序的法,即使內容有違道德義務,本身仍具備制度賦予的「正當性」(legitimacy),但唯有內容本身也符合道德義務的法,才具有「權威性」(authority)。如此一來,當政府代理人違背了法律時,就已取消了支撐其與庶民之間差異的基礎,政府的代理人便等同其他作惡的庶民,因此也必須以對待庶民的方式對待,如此一來才正義。更精確地說,是惡法迫使政府與人民彼此回歸單純的道德義務領域;鑲嵌於政治制度與法律的權利義務,此時失去了規範行為的權威性,剩下的僅是平等的人與人之間該如何對待彼此的考量。

 

拔刀而起面江湖

當朝廷失去權威性,天下就是一個江湖,而人在江湖,必須秉持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江湖規矩。當然,除了在某些情境下暴力是不得不的唯一選項之外,本書也提出了許多較為溫和的反抗策略,例如占領公部門建物或破壞政府財產,而如果剛好我們也有司法審判、釋憲乃至其他公權力在手時,也能以刻意欺瞞、誤導人民或媒體等方式為選項,用來反抗政府代理人或惡法。

根據布倫南的推論結果,即使來到了江湖,也不一定人人都必須扮演大俠的角色。路見不平時,「拔刀相助」是一種道德義務,但這義務在實踐上究竟意味著提起大刀向壞人砍去(或開槍),還是一種容許較為溫和的反抗方式之比喻,他留給讀者自行去做決斷。同理,面對極端不義的政權時,究竟該進行一個人或集體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還是採取更加激烈的手段,本書也留下空間給當事人自行判斷。唯一能確定的是,相較於此前多數人對於回應政治壓迫與不義的認知,也就是赫緒曼(Albert Hirschman)在其名著《叛離、抗議與忠誠》(Exit, Voice and Loyalty)書名中提出的三種主要方式,本書指出了第四種選項的存在:反抗!

令人玩味的是,相較於布倫南在《反民主》當中高舉工具價值並貶抑內在價值的做法,本書對後者友善了許多。正如他一再強調的,道德義務與政治實踐之間仍存在一段距離,而任何縮短距離的人都承擔了某些風險與代價,有時甚至意味著犧牲性命。因此,不管當事人最後選擇用哪一種具體方式反抗不公、不義,那既是道德義務的履行,也是值得讚賞的勇氣之彰顯。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相較於上述對現實條件的提醒,本書仰賴的思想試驗總是排除了不確定因素,讓敘述指向單一顯而易見的結果(例如不立即採取某種行動,某人一定會死),誰是加害者、誰是受害者也總是能清楚二分,但事實並不總是如此黑白分明,微調一下語言或加入一點相關人物的細節與脈絡,甚至就能讓人對論證產生不同的理解或判斷。不過這一切也許也就留待讀者閱讀完這本書、參與過書中的思想試驗,再來自行下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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