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維 / 東吳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本篇轉載自《東吳政治學報》-溪望政治學的網頁
https://sites.google.com/view/soochowjps/
※《東吳政治學報》延伸閱讀:
第四十一卷第一期美國墮胎權的憲政爭議: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判決與影響評析
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重要?還是胎兒的生命權重要?
作為我國釋憲舊制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先後在2019年與2020年作成釋字第748號與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同性婚姻合法化」與「通姦除罪化」。對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肯認台灣的性別平等向前邁進了一步,然而,許多民間團體仍不斷提醒我國法制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仍一些侵害的限制,例如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墮胎罪」將墮胎列為犯罪行為。雖然一直以來在台灣皆有《優生保健法》賦予女性在符合特定條件與懷孕週數下可施行墮胎之合法權利,但法務部於2024年10月底,針對刑法當中與墮胎相關罪章,包括第288條與第290條規範墮胎行為與意圖營利行為等規定,擬大幅提高罰金金額上限之修法提案。後來在國際特赦組織、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名公衛學者、時代力量等5個小黨等其他人權與性平團體、學者與政治人物的疾呼與反對聲浪中,旋於同年11月初撤回草案預告,引發各界議論。
就現行墮胎或人工流產之相關法制而言,縱使我國《優生保健法》第9條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賦予女性在特定條件下可施行墮胎之合法權利,但是前述分會、婦女團體與司法監督媒體法操仍指出,該法第9條明定「有配偶者應得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女性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構成要件,仍可能導致某些女性若對尋求合法醫療資源感到卻步而選擇採取「墮胎地下化」之行為,反而會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與健康權之保障。另一方面,曾有宗教團體於2019年針對前開二個條文分別提出「增加墮胎思考期」與「限縮懷孕週數」意旨的二個公投提案,最後均遭到中選會以格式不符以及語意不清等理由駁回,但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墮胎罪相關規定在台灣人權與刑事實務可謂仍然存在不少的歧見。
值得一提的是,由9名大法官(又稱裁判官)組成的南韓憲法法院(又稱憲法裁判所),在2019年以7比2票數作成裁決(裁判字號:2017Hun-Ba127),針對自1953年實施長達66年之久的《刑法》(Criminal Act)第269條「自願墮胎罪」與270條「協助墮胎罪」宣告違憲,並要求該國政府於隔年年底前即須修訂相關法令與配套措施。對比該裁決之正反立論,持少數意見的大法官認為,墮胎罪雖在一定程度上使女性自主決定權受到限制,但與刑法保護「胎兒生命權」之重大公益相比,受限程度尚屬輕微故屬合憲;但多數意見則指出,墮胎罪片面將保護胎兒生命放在絕對優先位置,侵害了「孕婦自主決定權」,違反最小侵害原則故屬違憲。
然而,台灣墮胎罪相關規定之爭議,雖未曾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但是如果假設未來成為釋憲新制機關的「憲法法庭」之受理案件——不論是由持何種立場之一方提出聲請,大法官是否必將比照前述同婚與通姦議題憲法解釋之性平開放方向,作成有利於女性權利保障意旨之判決?或者可能產生不同結果?對台灣的憲法法庭來說,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在憲法天秤兩端重量之衡量,宜應如何觀察與討論?
這個假定或未定之論,除可參考前述南韓經驗之外,亦值借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歷時更久且累積更多針對墮胎罪爭議案件作成的諸多憲法判決。對此,王羽綺與吳重禮於2023年共同撰寫,載於《東吳政治學報》第41期第1卷的〈美國墮胎權的憲政爭議: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判決與影響評析〉(下稱〈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評析〉);不僅詳盡整理了美國橫跨數十年的墮胎罪相關法令與判決沿革,亦從近年該國聯邦最高法院逐漸傾斜的保守派與自由派立場,精闢探討憲法法院的權力分立角色與近年爭議判決的政治影響。台美憲政法制與社會脈絡雖有不同,惟墮胎罪涉及女性與胎兒權利的人權或宗教思辨基點仍有相近之處;應可謂相當適合作為思考與比較我國墮胎爭議問題之討論基礎。
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劃時代里程碑:1973年《羅訴韋德案》
針對美國墮胎罪的憲法沿革,〈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評析〉首先提到:美國國會自1873年起通過一系列的《康斯托克法案》(Comstock Acts),將避孕與墮胎行為視為犯罪加以禁止。直至1960至1970年代聯邦最高法院作成的若干判決,始逐步放寬限制;其中,該法院於1973年以7比2票數作成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1]援引以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基礎所延伸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概念,對於「墮胎權」限制的解禁,尤被認為是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劃時代里程碑。
當時由美國共和黨籍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於1970年提名任命,且逐漸由保守派轉為自由派立場的大法官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在《羅訴韋德案》中其所主筆的多數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中揭示,憲法對於墮胎權之保護必須同時考量女性健康與胎兒潛在生命權益,並提出以胎兒存活率(viability)作為界分標準的「三階段孕期」(trimester)論點:(1)第一階段(懷孕初期3個月):因胚胎尚未具有生命特徵,婦女墮胎醫療風險偏低,孕婦得與醫生討論之後決定是否墮胎,故享有相對高度自主的墮胎決意權;(2)第二階段(懷孕中期4至6個月):因胚胎逐漸成形,醫療風險逐漸提高,政府基於保護孕婦身體健康之目的,得對墮胎行為加以限制;(3)第三階段(懷孕後期7個月以後):因胎兒在此階段可單獨存活於母體之外的機率已大幅提高,除非孕婦符合具有身體健康危險等排外條款之情形,否則政府為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得嚴格禁止墮胎行為。
因此,《羅訴韋德案》不僅成為美國憲法墮胎權之濫觴、促使該國各州甚至其他國家陸續廢止相關限制法令,亦成為後續聯邦最高法院作成相關判決之審查法源;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統計資料亦指出:判決作成之後數年,非法墮胎致死率急遽降低。然而,聯邦最高法院於1992年以5比4票數作成《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505 U.S. 833)判決,不僅推翻了「三階段孕期」原則,亦將墮胎法令審查標準改為檢視有無造成婦女的「不合理負擔」(undue burden)——反面言之,只要相關法令對於孕婦形成的不便在「合理範圍」內,即無違憲;這也導致許多州政府以保護婦女健康權益名義,主張在未逾越不合理負擔標準之下,設立甚至逐年提高許多墮胎醫療的非必要限制,例如:增加婦女墮胎考慮期,或是提高墮胎診所的審核標準等。
值得說明的是,〈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評析〉指出:《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原則上雖仍肯認《羅訴韋德案》保障墮胎權之立論,惟後續援引《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之相關判決,亦逐漸將審查法源依據從《羅訴韋德案》的立論基礎「隱私權」轉向「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致使越來越多的保守派與共和黨人士,藉此挑戰《羅訴韋德案》論證薄弱甚至具有錯誤。此一主張,亦在2022年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票數作成《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597 U.S. 215)判決推翻《羅訴韋德案》立論,宣示女性墮胎權不再受到憲法隱私權保障並交由各州自行決定之後,使得相關爭議再次達到另一個白熱化的時代沸點;故有評論指出,此判決引發的價值之爭,可能將使美國社會更加分歧與對立。
達到墮胎權議題爭議的新沸點:2022年《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
2018年3月,位於美國南方的密西西比州議會通過與實施《胎齡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明定除非出於緊急醫療或胎兒異常之原因——不考量是否具有亂倫或遭強制性交等情形,婦女在懷孕15週以後即禁止墮胎;原因在於,立法者認為「未出生胎兒」在孕期12週以後即具「人的型態」,應保障其被視為「潛在生命」的基本權利。新法不僅相較該州原定20週的合法墮胎懷孕週數更為提早,更被認為是通過了當時全美最嚴格的墮胎管制法案之一。
在該法通過後的一天之內,密西西比州唯一的墮胎診所「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JWHO)——因建築外牆顏色為粉紅色,又名「粉紅之家」(Pink House),隨即向該州地方法院提出「禁止執行」州政府法案之主張,並順利獲得由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任命的法官瑞夫斯(Carlton Reeves),於2018年11月裁定批准。對此,州政府針對地方法院作成對其不利的判決,在向第五巡迴上訴法院(Fif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提出上訴,並於2019年仍先後獲得敗訴判決與維持法案禁令之後;進於隔年向聯邦最高法院再次提出上訴,該法院則於2022年推翻下級法院主張並作成《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判決,隨即引發各界爭議。
〈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評析〉對於該案中保守派與自由派大法官不同論點的整理,值得吾人品讀與比較。此外,該文提及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2020年提名保守派人士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遞補已故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遺缺;致使聯邦最高法院保守派與自由派人數比例,由原先的5比4轉變為6比3之情形,也為本案判決結果最終「偏向保守派意識型態」的光譜位置,作了最適切的鋪敘。
六名保守派大法官的多數立論:需遵守憲法原意與授權民選機關
由美國前總統小布希(George W. Bush)提名的保守派大法官艾里托(Samuel Alito),在其主筆的多數意見書中提到:18至19世紀美國憲政沿革中,墮胎權從未在立憲過程納入討論;另因《羅訴韋德案》錯誤援引與連結「隱私權」和「潛在生命權」的歷史與論理基礎,方使《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不得不摒棄「隱私權」與「三階段孕期」的說法,改以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導引的「不合理負擔」概念,作為新的審查依據。
此外,多數意見書亦指出:墮胎行為不僅並非婦女事前精密規劃事項,現今社會亦多已設置降低其因懷孕而將受有經濟上不利益條件的生育政策,故本案不具備過去大多涉及財產領域判決意旨所揭櫫的「信賴利益」(reliance interests)。另外,保守派大法官亦認為無論是「三階段孕期」或「不合理負擔」概念,皆因欠缺具體明確性致使「可操作性」(Workability)大幅降低,導致判決結果產生錯誤,均為本案推翻《羅訴韋德案》與《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二個判決先例(stare decisis)的核心論點。值得一提的是,亦由川普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於其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中表示:由於墮胎權與潛在生命權皆非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若各州人民認有必要,應授權民選代議士(elected representatives)與州政府決策與制定墮胎相關法令。他的出發點就是典型的原意主義(origianlism,又稱原典主義、原旨主義),意思是說,憲法的解釋必須要以制憲者的意圖、制憲當下的脈絡來做解釋。
三名自由派大法官的少數主張:重申《羅訴韋德案》與《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標準
另一方面,由前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提名的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以及由前總統歐巴馬提名的二名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與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共同撰寫的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則提出相反觀點:多數意見所謂的「歷史傳統」並非代表不可變更,反而在女性主義的歷史脈絡下,有許多過去本不存在的基本權利,均是透過司法審判之推進方得確立。
此外,他們認為《羅訴韋德案》與《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均為「墮胎權」與「潛在生命權」之競合樹立了重要標準,進而影響日後該院其他判決對於同性相關權利之確立,例如:2015年判決同性婚姻合法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換言之,二案提出標準非如保守派多數意見宣稱不具「可操作性」,而是由法院在實務上針對不同案件彈性制定類似「不合理負擔」判斷標準加以處理,故而難謂二案判決結果違反傳統或歷史上憲法對於權利保障之意義。三位自由派大法官認為聯邦最高法院不應推翻前開二案作成重要的判決先例,藉以維護該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此外,假若該法院執意將權利保障授權各州代議士決定,所導致的各州立法差異,不僅可能造成懷孕婦女在經濟與地域等社會結構的不利益與不平等,亦將加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侵害。
代結語:墮胎權爭議延伸的社會與政治影響
綜上所述,〈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評析〉認為《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中,遵循憲法「原意主義」的多數意見大法官,無疑是將重大憲法與人權議題爭議轉移至各州立法機構與民眾。此舉不僅可能導致諸多基本權利,無法透過應具備抗多數精神的司法權進行保障;更重要的是,在美國社會對立與政治極化氛圍逐年升高之下,不僅墮胎權可能成為關鍵選舉議題;兩大政黨及其總統更傾向依意識型態光譜提名大法官,均將使得墮胎權爭議更難以消弭降溫。
截至2024年美國大選前夕,已有21個州增修與實施程度不一的墮胎禁令,亦有10個州舉辦了內容不一的墮胎權益公投;均可見該案判決於2022年作成之後,逐步形成持正反意見的政黨與民眾之間的價值角力。[2] 對比台灣情形而言,因2024年法務部預告增修墮胎罪之提案,在掀起人權與婦女團體反彈聲浪後旋即撤回,而未如過往同婚合法化爭議掀起更大幅度的社會分歧與對立態勢。然而,假設有朝一日墮胎權爭議進入台灣各級法院甚至憲法法庭的戰場,在憲法天秤的兩端究應如何衡量「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保護」的重量?對此,除可參考美國與其他國家的憲政經驗之外,亦將有賴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主要政黨、社會團體與普羅大眾的價值權衡與對話智慧。
※註腳
[1] 1973年《羅訴韋德案》與下述1992年《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之中譯內容,可參考司法院2004年出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一輯》(網頁版電子書,編號第30號與第31號案別)。
[2] 有關《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之國際人權法觀察,可參見:李柏翰、張竹芩。〈被偷走的人工流產自由:「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之國際人權法律評析〉。《醫藥、科技與法律》第28卷第1期。頁93-146。有關該案對於台灣《優生保健法》實施之反思,可參見:李念祖。2022。〈在台灣看美國最高法院人工流產判決推翻前例〉。《在野法潮》第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