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編按:本文為姜皇池老師參加「週三青年日」講座時的發言,我們把內容整理成一篇菜市場文,討論台灣到底是否已經獨立的問題。

 

Y’s Day「週三青年日」第26場(「鏈結世界」系列第3場),主題:「我剛剛是獨立了嗎?從世界的角度看台灣的國際地位」

一、臉書直播連結(台灣公共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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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YouTube 影片連結(台灣教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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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講座照片以及相關新聞連結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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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件事情從大概30年前我在寫博士論文時,就以這個作為標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我一直認為台灣應該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到現在想法並未改變。可是,整個國際社會或國際法是怎麼看的?如果我們要看國際法社群或國際社會成員的想法,那我們就不能以我們的主觀意見來看。

 

國際法社群怎麼看台灣的法律地位?

 

從國際社會、以西方國家主流學術機構的教科書來看,內容到討論台灣國際法地位時,第一個提到的應該就是Malcolm Shaw的第九版國際公法教科書(主流教科書),在2021年出版,基本上沒改變他在1960年、1990年代的基本立場,在描述台灣的法律地位是這樣說的:

 

「台灣似乎是一個能夠在國際社會中獨立活動的非國家領土實體,non-state territorial entity。很可能在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他這裡講的是「highly likely to be regarded as a part of China」。這是目前我們所看到大概最通說的國際社會的講法。

 

當然不能說他是唯一的講法,可以看到有各種不同的學說,包括傳統比較支持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學者,或是比較支持本土派的學者,在論述的時候有各種不同的論法。但「總體上」人家還是會認為,台灣在「最大可能」之下「不是國家」。

 

如果不是國家,那是什麼?很多教科書裡面,像上述提到Malcolm Shaw這本書裡面,他們把台灣當作「一個特殊的個案實體」來處理。在討論國際法主體的時候,我們會有國家跟非國家,可是台灣剛好放在國家跟非國家之間,Shaw他說:說它是國家也不對,說它不是國家也不對,所以就變成a “sui generis” entity(編按:這個拉丁文的意思翻成英文是of its own kind,自成一類型的意思)。這是大概到目前為止所看到的,或許越來越多的學者,即便認為它不是國家,也不會把它完全視為非國家來處理。

 

這樣其實很奇怪,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學過很基本的「國家要件」。在國際公法論述裡有提到,要成為一個國家,至少要有人民、領土、一個有效統治的政府,以及跟外國從事於交往活動的能力(已規定在《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從這四個要件看台灣,不管怎麼看,台灣在這四個要件都充份達成,我們從沒懷疑過台灣在這四個要件上面都是該當的。可是,到底為何從上世紀60年代一直到本世紀20年代,直至今日,明明四個要件都該當,為何仍然這麼少國家認為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在上世紀80年代,所有的教科書幾乎都沒有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即使在當時台灣已經跟中國分離將近30年、40年,而且都是互相不往來,完全隔離中國之外,四個要件都該當,但還不稱台灣是國家。

 

到底有什麼理由說台灣不是國家。必須找法律理由。

 

台灣「不是」獨立國家的法律理由?

 

政治理由不難找,所有國家不願意承認「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理由很簡單,因為一個國家本來就沒有義務去承認另一個國家。法律上,即便你是國家,我也沒有義務承認你。從政治上來說,縱使你是國家,我沒有承認你,其實也不會怎麼樣,我本來就沒有任何義務要承認你。每個國家都會基於自己的國家利益,去看承認另一個國家有沒有符合自己的最高利益,如果有符合的話,才做這件事情(國家承認)。

 

但對國際法的學者就不能這樣看,法律上的討論不涉及國家利益,到底為什麼台灣仍然沒有被視為國家?從1970年代、1980年代來看,當時最重要的一個學者James Crawford,他提出的兩個理論對後來的影響很大。他的論點是師承他的一位老師D. P. O’Connell,當時處理的問題是「為什麼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代表中國而不是代表台灣」,他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論述:「一個政府僅可能被承認為他所宣稱的地位」。在1960年代、197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宣稱它代表全中國,就是說它不是代表台灣,它要代表的是中國這個國家。既然這個政權自己都沒說它所統治的台灣已經獨立於中國之外,你就不可能去承認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也就是說:第一,台灣當時自我滿足為中國的一部分;第二,台灣從沒宣稱你是跟中國可相區隔的另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即便在客觀要件上台灣該當於四個國家要件,在法律上也沒辦法去認定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Crawford認為是完全沒有任何疑義的。

 

法律社群(非政治社群)會認為沒辦法把台灣視為國家,大概就因為上述兩個理由。面對這兩個理由,我們相信過去政府也確實有努力去改變,或者是想辦法在整個在不變動既有狀態的情況之下,怎麼去順應目前所碰到的問題。當然這不是政府的問題,這是學者的問題,作為學者的我們,要去發展出學說理論,去幫我們國家解釋,為什麼即便現在沒有剛才所說的宣布獨立、在建立台灣共和國之前,我們還是跟中國是兩個可相區隔的國家。

 

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的法律理由

 

學說理論上的論述,基本上必須要看到整個台灣的實際狀況,去檢視過去幾十年來,台灣到底發生了跟最早時候的差異何在?當70年代、80年代,國際社群或國際法社群是說台灣不是國家,其所持的理由:第一,因為你說你代表全中國,第二,你從沒宣布是一個獨立國家,所以認為台灣不該當一個國家,即便台灣符合四個要件。然而,對學者而言,至少我個人過去在研究上來看的話,我們會認為,事實上似乎不是這個樣子,為什麼說不是這個樣子?

 

首先,至少在1996年總統直選之後,以往我們的代表宣稱代表全中國,可是1996之後,我們所有的代表,包括國會議員以及總統,全部都是從台灣選出來的,沒有一個宣稱他代表中國,我們的國會和政府所新增的所有成員都只限在台灣這個地區。第二,1999年的時候,當時總統李登輝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訊息,他說台灣跟中國,中間是一個特殊的國跟國的關係(開玩笑來說,我們可能會猜他原本想講的是特殊狗與狗關係,中國是北京狗、我們是台灣土狗,是兩個dog的關係)。用英文來看是a special state to state relationship,或者更精確來說是 a sui generis state to state relations。從這個角度來看,李前總統在1987年就說我們不消滅共匪,因為停止「動員」,廢除動員戡亂體系。1996年,所有代表都來自台灣。1999年又說,我們是特別的國與國關係。而這種特別的跟國家的關係,之後又進一步強化,2002年的陳水扁總統講說「台灣中國,一邊一國」,這件事情就非常清楚了。而且,陳水扁總統又講說,「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其實最明顯到2007年時一個很重要的事情發生,似乎大家不會覺得很重要,但對我們國際法社群的人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宣示。

 

 

 

台灣入聯申請,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獨立宣言

 

2007年時,當時陳前總統突然間表示,我們要以台灣的身分加入聯合國,申請為聯合國會員國,所以當時我們交給聯合國一個申請書。雖然這個申請並沒有成功,但是這件事很重要,因為這是以台灣的名義申請為聯合國會員國。當時民進黨的執政狀況並不好,國內也沒什麼人理會陳前總統,國際上則認為這種作法可能是一個trouble maker。

 

 

然而,這個舉動卻有很大的意義。從國際法社群來看,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聯合國憲章第4條規定:「凡愛好和平,願意履行本憲章義務的國家,都可以申請為聯合國會員國」。反過來說,凡是要申請作為聯合國會員國,要取得作為會員的資格,前提要件就必須要是一個國家。從憲章的規定來看,the membership of United Nations is limited to states,聯合國的會員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來做。2007年阿扁總統說,我們台灣,這是我們國家的名稱,我們要做聯合國的會員國。

 

從某個角度來看,國際法社群的角度來看,這個舉動近乎等於獨立宣言。但是,它仍然沒有發生效果,為什麼?因為沒有產生對外的法律效果,失敗了。假如你問我作為國際法學者來看,這個是否等於獨立宣言?是的,我認為它近乎等於獨立宣言,可是它只有單一的方向。或許我們可以從其他類似的案件來看,例如科索沃,國際法院會認為,單純的由行政部門所發布的獨立宣言,其代表性是不足的,或許我們可以這樣解釋說,為什麼國際法社群目前對於2007年陳前總統的聯合國申請案並沒有賦予太高的法律價值。

 

如果我們看看2021年蔡英文總統又提出了一個所謂的四個堅持。蔡英文總統又說堅持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她又說堅持主權不容侵犯吞併,又說堅持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前途必須遵循的前提,就是要遵循台灣人民的意志。也就是說,她又再講了一次,我們的現狀就是主權獨立國家,我們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相往來的兩個國家。總體而言,假如我們來看從1980、1990年代到現在一系列的行為,假設我們去看、去解釋的話,似乎都不斷在告訴國際法社群、國際法成員與國際社會成員,台灣已經跟你說,我是主權獨立國家。你以前說,我沒有宣布獨立,所以我不是主權獨立國家。那我告訴你,我已經告訴你我是主權獨立國家,我已經告訴你我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相同的,我們從沒有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作為聯合國會員國,我們同時願意去作為聯合國會員國。

 

 

我們已經對國際社會表達了,我們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國家」的立場是相當清楚。可是這些努力夠了嗎?我認為,法律上應該相當充分,已經具備很充足的要件跟你說,我很明顯地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區隔成兩個不同的國家。也就是說,你若問我台灣是不是國家,我會跟你說,是,它絕對是個國家,法律上已然充足。

 

我們已經不需要再去發布一個獨立宣言,因為假設今天再發一個獨立宣言,也不會比以前阿扁總統在2007年的入聯申請案在國際法社群裡面帶來更多的法律效果,效果是一樣的。可是問題在於這個獨立的效果好像沒有產生,之後也不會改變,那麼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做了那麼多難道不夠嗎?

 

台灣的法律地位沒問題,終究要回到政治上尋求突破

 

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到國際社會成員,大部分仍然不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至少「政治上」會縮回來,那為什麼會縮回來?很簡單,因為這樣的行為是符合他的利益的,他會認為這樣是符合我的利益的,我承認你的話,我的利益是有限,反而我不承認你,對我的利益是更高的。

 

那政治上否定你是國家,不代表法律上可以否定你是國家。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法律上不成問題,現在困難就在政治上要怎麼去突破。不過,當我們必須要取得國際社會的支持,但是又沒辦法去發布一個獨立宣言。為什麼說我們沒辦法去發布一個獨立宣言?

 

似乎可以看到一個現象是,所有國家、包括支持我們的國家都會跟你說,你若發布一個獨立宣言,很可能就會引發戰爭,而這樣一來我們可能就沒辦法支持你,會讓我們在法律上有所困難。

 

所以現在的狀況看起來,我們現在宣稱自己是個國家,許多國家不反對也不承認,我們沒有講獨立宣言,可是大家都不會反對我們是個國家,可是大家也都不會說我會承認你是個國家。So be it。

 

可是如果真的人家打我們的時候他可不可以來救我們?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他是可以來救你的,即便你沒有這個獨立宣言,法律上不成問題,只要你不回到以前說,我是中國的一部分,法律上就不會構成西方國家或是願意支持你的民主國家過來協助你的障礙。這邊要強調一下,我講的是法律上面。法律上面可以這麼做,不代表他們就會這麼做:即便法律上沒有阻礙,不代表他們就一定會過來幫忙,那是另外更多的政治、經濟、外交角力的問題。

 

那麼,台灣下一階段應該做什麼來鞏固我們自己?

 

第一,有一件事情我們必須非常明確地跟國際社會講,我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我跟中國是互不隸屬的。為什麼要強調這件事情?因為很重要的事情是:台灣的問題不是中國內政的問題。只要台灣的問題不是中國內政問題,台灣問題所引發使得國際和平跟安全受到破壞的話,願意支持台灣的國家,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可以來支持台灣。我沒說他一定會支持,只能說你不會讓他產生法律的障礙,這個是我們必須堅持、必須要做的,不能再回到以前1960年代說一個中國、我們必將統一。這個東西不能往回走。

 

第二,我還是認為,現在政府有一個政策講得非常好,就是2021年蔡英文總統在雙十談話時所提出的四個堅持。永遠堅持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跟西方民主國家相結合,跟西方民主的理念相配合。同時,我們要堅持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互相隸屬,我們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們就是跟他們不一樣。

 

第三,我們要強調一件事情,我們台灣的前途只有台灣人民才有權力決定,這個是要對外講得很清楚。為什麼只有台灣人民決定?我現在很擔心一件事情,假如台灣前途沒有經過台灣人民同意就變更,那就危險了。為什麼危險?因為可以中國跟美國講一講,東西交給你,你要不要同意?對台灣來說幾乎沒有反抗的餘地。所以我們必須堅持一件事是:未來台灣的前途應該由台灣人民單獨來決定。

 

當然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第一,我們要持續地參與國際活動,仍然要努力去建立起雙邊的關係,特別是承認我們的國家相對還是很少。再來,我們要想方設法參與所有各類的國際活動。接著,不要讓台灣再走回中國所設定的框架,不論是「一個中國」或是「九二共識」,因為這些框架都一直強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我們絕對不該走回去,走回去注定將來要被關門打狗,而國際社會無法來幫忙,因為這就變成中國的國內事務。

 

當然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如果我們走向國際而非走向中國的作法是不是就一定可以獲得完全保障?當然不一定,這個就是政治、經濟、外交總體的變化。法律上我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國際法上把台灣視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早就已經沒有法律上的問題。那我們的現況,我們必須要確保的是,假如這些國家願意幫我們,至少是沒有國際法上的阻礙的。

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絕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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