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維婷/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是嗎?女性政治人物能力較差?

政黨輪替之際,新內閣的成員已大致底定。名單一出,嚴重性別失衡馬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行政院的解釋是,內閣成員的組成沒有特別性別考量,完全是選用有能力者。的確,我們肯定需要有能力的政務官員來治理國家,但問題是為何有能力的公職人員「剛好」都是男人?若以找有能力的人為出發點就「剛好」都找到男性公職人員,那背後隱含的假設是,平均而言,男性比女性有能力,至少比女性有治國的能力。

這樣質疑女性行政能力的論述其實比想像中普遍。在台灣,鼓勵婦女參政主要的制度,是婦女席次保障(下面會詳述這個制度),反對婦女席次保障的論述常出現相同的邏輯,即「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往往能力上不足,若非席次保障,無法靠自己能力擠進當選名單內。」

真的是如此嗎?在能力上,女性的公職人員真的有比男性公職人員差嗎?在民意代表中,那些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立法委員真的在能力上較為不足嗎? 是否當我們考量了性別的多元性,就必須犧牲公職人員的總體實力與能力?

要替這個問題找一個社會科學的解答,婦女席次保障的制度設計提供我們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因為一個很直觀的做法,就是去比較那些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與因保障而「被落選的男性」在過往資歷上的差異。如果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能力不足,那兩相對比後,我們應該看到「被落選男性」的過往資歷平均高於「保障當選女性」。

專門研究台灣女性參政的學者黃長玲有一篇新研究,主要就是針對台灣的地方選舉做了上述的比較,結果顯示:受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各項資歷的指標上,皆不亞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甚至很多時候,這些當選女性的資歷更優於那些落選的男性。

 

 

地方選舉的婦女席次保障

要了解這篇研究的論證,我們需要先粗略了解婦女席次保障如何實踐在地方選舉當中。

台灣的地方選舉(縣市議會選舉)是把一個縣市分成幾個不同的選區,每個選區按照人口多寡來決定多於1位的當選席次數目,並且由最高票的前幾位候選人當選(學術上稱這種選舉制度為「複數選區單記不可渡讓制」,又稱SNTV)。在這個選舉制度下,性別保障席次的運作如下: 在每個選區內必須要有1/4的席次由女性擔任,例如:這個選區的應當選人為5人,則其中需有1位當選人為女性。若在5位最高票者中已有1位女性,則無需啟動性別席次保障的機制。但若5位最高票者皆為男性,則會啟動性別席次保障,得票排名第5位的男性無法獲得席位,第5個席位會由得票數最高的女性遞補(不論她實際的總得票排名第幾位)。

換句話說,雖地方選舉皆有婦女席次保障,但女性參選人仍舊可以不需依賴席次保障機制,按照自己的實力取得席位。席次保障只有在選區當選人性別比例懸殊時才會啟動。

 

「當選的女人」P.K. 「落選的男人」

這樣的制度設計讓黃長玲得以去比較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她比較台灣三次地方選舉(2002, 2005 與 2009年), 在當選的593位女性中,有68位是受席次保障而當選。換言之,另外有68位男性是因席次保障而落選。她將「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依照選區配成68組,去針對兩位候選人的資歷做比較。

該如何比較兩人的資歷呢?黃長玲按照教育程度(Education attainment), 社會參與度 (Social engagement) 以及政治經驗 (Political experience) 建立指標去衡量兩位候選人的資歷。在教育程度的部份,先比學位,再比學校。國公立大學優於私立大學,而一般大學優於技術學院或專科。在政治資歷的部份,行政首長優於議員,中央優於地方。社會參與的部份,領導者(如理事長/總幹事)優於幹部(如理事/委員);另外,全國組織優於地方組織,體制位置明確如農工漁婦女會或已有一定社會名聲者如獅子會扶輪社,優於一般社團。至於為何採用這些項目,除了理論指引外,在台灣選舉公報上的候選人簡歷中,這三項條件也必定表列於簡歷中,成為選民評價候選人最快速也最直接的方式。

在經過對比後,黃長玲發現在68組候選人配對裡,有34組是當選的女性比落選的男性資歷較強;有27組雙方能力相當;最後有7組是落選的男性的資歷優於當選的女性。換句話說,在透過性別保障名額而當選的女性中,有90%的人不亞於甚至更優於她們擠掉的男性。

 

 

女性參政=品質更好的民主

除了得出受性別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資歷上不輸於、甚至是優於被她們排擠掉的男性外,這篇研究也發現,增加婦女保障的配額不僅會增加婦女參政,也會增加政治競爭的程度。黃長玲計算了從1954年到2009年婦女參政的趨勢,她發現雖然台灣在民主化後引入越多婦女保障席次,女性透過保障名額獲得席次的比率卻穩定下降。以地方縣市議會為例,在1990年台灣還在民主轉型階段時,在所有女性當選議員中(當年度共有128位女性當選),有24%的當選人是透過性別保障名額進入議會(38人)。但在2009年時,總共有162位女性當選縣市議員,其中只有不到10%的當選人是受到性別保障名額的庇護而進入議會。

該怎麼解釋這樣的反向關聯? 黃長玲解釋這是提高婦女席位保障的正面連鎖效應。提高婦女保障名額首先提高的是婦女參政的意願。有數篇研究指出,在保障名額越多的選區,會有越多的女性候選人,而女性有越高的誘因參選是因為她們認為當選的機率較高。1 當有越多的女性選擇參與選舉,選舉的競爭程度自然提升,這樣的正向循環也使得最終的女性當選人不需要席次保障,能自行獲得足夠的票數獲選。這一連串的正向循環造就了法規面保障名額的增加與實際上使用保障名額比例的下降。換句話說,在台灣,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有助於提升整體民主政治的運作品質。

 

 

保障名額才能保障真正的平等

讀者們可能會有一個疑惑: 「既然那些受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本身那麼有能力,那為什麼選不上?」

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同時也可以回答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或是其他少數族群的保障名額)在民主社會存在的重要性與意義。為何有能力的女人無法選上公職,這背後有錯綜複雜的因素,包含政治場域長期由男性把持、選民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例如覺得女性應該善盡母職在家帶小孩)、整體社會的性別養成期待…等,這些結構長期累積的結果,以至於女性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居於政治參與的弱勢。即便有客觀條件出眾的女性出面競選公職,也很可能因為長久積累的社會偏見以致落選。因此,性別席次保障或是其他促進女性參政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因為女性不夠優秀所以需要被保障,而是因為女性的優秀在結構上長期不被社會認可,我們需要這些保障制度來矯正這些偏差,讓女性終究有一天可以立足在真正公平的起跑點上來參與政治競爭與在公領域發揮所長。

民主政治的良善運行,不僅是要保障多數,同時也要尊重少數。在一個理想的民主社會裡,不同的社會群體(例如不同族群、不同性別、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性傾向…等)理應都有相同的機會參與政治,代表自己的群體,如實反映自己群體的政治偏好在政治過程中。理想民主社會的運行是在這些不同的價值中折衝出一個整體社會成員皆可接受的政策。BUT(是的總是有那個BUT), 我們總是離大同世界還太遠,在現實世界裡,很多弱勢團體長久以來受到結構性歧視,根本無法在公領域發聲。這樣的民主體制在運轉上是有缺陷的,這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像是性別席位保障的制度設計(或如原住民席位保障…等),無非是希望矯正長期結構的歧視,來更接近理想的民主政治。2

換個角度想,性別席位保障其實就像在跑田徑賽的時候,我們會讓外圈的人站在比較前面。跑過田徑賽的人都知道,內圈與外圈的起跑點並不相同,我們不會要求所有人都應該站在同一條線起跑,因為外圈的距離就是比較遠,站在同一條線起跑反而不公平。我們會讓外圈的人適度的站在比較前方開始起跑,而我們也覺得這樣才能算是一個公平的比賽。性別保障名額乃至各式鼓勵弱勢團體參政的措施,其實都是讓距離比較遙遠的外圈選手可以往前站一點而已。在民主社會中真正的平等,是讓站在田徑場上不同跑道上的人有不同的起跑點。

我們當然必須肯定台灣選出了一位女性總統的歷史意義,但選出了一個女總統並不代表性別參政就平等了,落實性別參政平等與內閣成員的多元性,乃至於社會各弱勢群體公平的參與政治,仍有賴於總統與行政院長有意識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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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C.C. by Michael Coghlan


※本文內容主要來自:Huang, Chang-Ling, 2016. “Reserved for Whom? The Electoral Impact of Gender Quotas in Taiwan,” Pacific Affairs, 89(2): 325-343.

 

  1. 例如:鮑彤、莊文忠、林瓊珠,2014,<從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婦女保障席次的選舉效應評估
  2. 學理上稱為差異政治。若對差異政治的概念有進一步的興趣,歡迎參閱黃長玲,2012,<差異政治的形成:1946年婦女保障名額制訂的歷史過程>文章中的第二小節【差異政治與民主】PP.93-95,裡頭詳細描述差異政治的概念起源以及與民主之間的關係。文章連結請按此
女性政治人物能力真的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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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houghts on “女性政治人物能力真的比較差?

  • May 13, 2016 at 1: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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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段 “如果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先天能力不足”. 這句話可能需要修改一下, 因為學經歷並不是先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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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23, 2016 at 4: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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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一個小問題:
    (摘)為何有能力的女人無法選上公職,這背後有錯綜複雜的因素,包含政治場域長期由男性把持、選民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例如覺得女性應該善盡母職在家帶小孩)、整體社會的性別養成期待…等,這些結構長期累積的結果,以至於女性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居於政治參與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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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一句「這些結構長期累積的結果」,為何作者會使用「結構」這個詞放在這邊?我突然讀不太懂…也就是讀著讀著會突然跳出文章,停了下來,過幾秒才繼續讀下去,會有這種作用。

    上面用「(錯綜複雜的)因素」作指稱,為何不繼續用「這些因素」指稱?而改用(對我而言實在語意不明的)「結構」這個詞?

    我不是那種定義嚴謹、斤斤計較的意思,我也沒能力,我只是在一種很普通的閱讀上遇到了這個很卡的詞,或許它在這裡有特別的意思而我不懂?如果是的話,不知可否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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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e 1, 2016 at 9: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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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你的來信,當初會使用「結構」這個詞,是因為造成性別不平等的很多因素,長久下來會累積成為人們習以為常但卻似是而非的「常識」。例如,女生就是數理比較差。這樣看似無害但卻沒有根據的「常識」常會反過頭來限縮兩性的發展(例如高中選組大學選系)。更長遠下來就會形成某種「結構」(或可稱「非正式制度」)來形塑整個社會的價值以及性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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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ruary 28, 2021 at 5: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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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保障名額才能保障真正的平等」,女性也該服義務役,但義務役都只徵男性,超歧視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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