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議題在憲法天秤上的重量—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之思考

墮胎權議題在憲法天秤上的重量—美國墮胎權憲政爭議之思考

作為我國釋憲舊制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先後在2019年與2020年作成釋字第748號與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同性婚姻合法化」與「通姦除罪化」。對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肯認台灣的性別平等向前邁進了一步,然而,許多民間團體仍不斷提醒我國法制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仍一些侵害的限制,例如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墮胎罪」將墮胎列為犯罪行為。雖然一直以來在台灣皆有《優生保健法》賦予女性在符合特定條件與懷孕週數下可施行墮胎之合法權利,但法務部於2024年10月底,針對刑法當中與墮胎相關罪章,包括第288條與第290條規範墮胎行為與意圖營利行為等規定,擬大幅提高罰金金額上限之修法提案。後來在國際特赦組織、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名公衛學者、時代力量等5個小黨等其他人權與性平團體、學者與政治人物的疾呼與反對聲浪中,旋於同年11月初撤回草案預告,引發各界議論。台灣墮胎罪相關規定之爭議,雖未曾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但是如果假設未來成為釋憲新制機關的「憲法法庭」之受理案件——不論是由持何種立場之一方提出聲請,大法官是否必將比照同婚與通姦議題憲法解釋之性平開放方向,作成有利於女性權利保障意旨之判決?或者可能產生不同結果?對台灣的憲法法庭來說,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在憲法天秤兩端重量之衡量,宜應如何觀察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