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空的評議:談一則法官評鑑個案

落空的評議:談一則法官評鑑個案

法官審判之評議制度乃為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促使合議庭法官發揮民主審議效果,進一步達到民主可問責性。民主可問責性至少顯現在兩個地方:第一、誰有權力決定誰負責。不會因為你的身份是陪席法官就不用負責。第二、民主代表票票等值。不會因為身份是郭台銘或是鴻海的工人,就有選票上的差異。同樣的,在評議制度中,不會因為身份是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是陪席法官,而在投票上有不等值。但在現實中,評議制度的實際運作與法律規定相差甚遠。然而,司法院不願意思考如何落實評議制度,卻相反的,合理化、正當化這扭曲、不實的實際運作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