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是結合部分總統制特徵和部分議會內閣制特徵的一種憲政體制,其運作方式與總統制或議會制的運作方式是迥然不同的。首先,半總統制與總統制或議會制在行政和立法關係的運作上,最大差異是存在著總統、總理和國會的三角關係,相對來看,總統制下是總統和國會的平衡關係,議會制則是內閣與國會的信任關係。其次,半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和國會不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或是國會可以對於總統所提名的總理和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所以半總統制結合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的特徵之後,所展現的輪廓全然異於單純的總統制或者是議會制。本文的問題意識在於釐清半總統制下獨有的總統、總理和國會的三角關係運作,並透過對於波蘭和台灣個案的比較和分析,搜尋或診斷半總統制或是總統國會制運作的本質性缺陷,以期對於未來台灣修憲時,可以提供一些處方和解決之道。
從憲政設計到實際運作:為何同樣是並立制國家,卻有不同結局?
政治制度為政治行為者劃定遊戲規則,而具有相同遊戲規則的國家,往往被假設會有較相似的運作結果。不過,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明明同樣是半總統制國家,也採行並立制為國會選制,有些國家的總統被國會彈劾、被內閣逼宮,最後只能辭職下台;而另外一些總統,則順利推動修憲,企圖讓自己在卸任後轉任總理,繼續掌握實權;也有總統雖然失去國會多數的支持,還面對對立政黨的總理,但仍然具有約束政黨成員以及和國會多數總理抗衡的基礎。為何同樣採用並立制的半總統制國家,卻存在相異的憲政運作結果?本篇文章將介紹筆者與東海大學張峻豪教授共同發表在《東吳政治學報》上的研究成果。我們將並立制定義為「兩種或多種選舉方式並行」的選舉制度,並運用三個解釋變項:總統所屬政黨(總統黨)國會議員的主要產生方式、國會選舉的時機,以及憲法對於總統權力的規範,嘗試回答為何相似制度下的總統們,卻會面對不同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