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曾說,國家是暴力行為的合法壟斷者。然而,每個國家使用暴力手段的方式與程度都有所不同,尤其在政權必然要依賴強制機構(coercive institutions)來做統治的威權政體當中,不管是強制機構的設置方式,以及執法所造成的後果,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目前任教於美國密蘇里大學的Sheena Chestnut Greitens,在本書中透過比較歷史分析論述獨裁政權選擇強制機構發展方式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設置方式帶來的國家暴力程度及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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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迷思與監督

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其初衷為希冀透過較有人事、會計與採購彈性的機構,協助行政部門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但長期下來,許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早已變調,不僅規避監督、與民爭利、淪為人事酬庸的溫床,甚至落入私人口袋。對此,行政院院會於今年4月「再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擬以政府捐助比例50%為界線,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括接收日本政府遺留財產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兩類來進行分級管理,針對前者施以高密度監督,而後者則採低密度監督。會以「再度」二字來敘述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代表這個草案的命運乖舛。事實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該如何被監督與課責,已是我國行政部門的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