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曾說,國家是暴力行為的合法壟斷者。然而,每個國家使用暴力手段的方式與程度都有所不同,尤其在政權必然要依賴強制機構(coercive institutions)來做統治的威權政體當中,不管是強制機構的設置方式,以及執法所造成的後果,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目前任教於美國密蘇里大學的Sheena Chestnut Greitens,在本書中透過比較歷史分析論述獨裁政權選擇強制機構發展方式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設置方式帶來的國家暴力程度及樣態。
獨裁者與他們的祕密警察:國家強制機構與暴力行為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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